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京革发[1976]28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6-12-29 施行日期:1976-12-29 发布部门:市革委会 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正文市革委会: 为了加强部队建设,把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收容治疗工作做得更好,我们参照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中关于“对患有精神病需要治疗的复员建设军人,应当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收容治疗,生活供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规定,和一九五八年《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正在住院治疗的,部队应当负责治疗,在他们的疾病基本治愈后再行办理退伍手续”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经部队医院治疗基本痊愈或久治不愈的,我市应予以接收安置。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把接收安置、收容治疗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做为一项政治任务完成。对病情基本痊愈,需要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安置。
二、对患有精神病已复员、退伍的军人,在病情加重或复发后需要治疗时,由各区、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介绍给市卫生局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收容治疗。所需经费,由各区、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和民政、卫生部门协商,根据患者家庭的生活负担能力,分别给予减、缓、免。
三、尚未安置的复员、退伍精神病人在门诊、收容治疗期间所需路费、伙食费一般由患者自备。对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四、对久治不愈、又无依无靠的复员、退伍精神病人,由各区、县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介绍给区、县民政局审查,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做社会收容治疗。 上述意见,经与市计委、卫生局、民政局商妥,如可行,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您好,可以起诉解决的
1、夫妻有一方患有精神病可以离婚。2、如果一方认为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自己不能再和配偶生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如果配偶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也可以在其具有行为能力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1、精神病离婚没有补偿。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1、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则可以强制医疗。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退伍军人工龄如何计算(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2)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
你好,你可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案由?受害人是伤残还是死亡?如果是伤残具体几级
法律法规对债务加入并无规定,最高法院也未出台有关债务加入的司法解释。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对债务加入进行了定义,该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现代社会里,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依照相关法规,用章单位刻制单位公章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管理松懈,存在多枚印章且管理混乱,导致公司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在涉及伪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诉讼中,有关“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84-01-09 颁布日期:1984-01-09 文号:[84]铁公安字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79-01-08 颁布日期:1979-01-08 文号:[79]财事9号、民发[1979]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等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1-28 颁布日期:1995-01-28 文号:国宗发[1995]00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通知
关于刑事案件的少捕、慎诉、慎刑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2021的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中央首次将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了明确参考依据和导向要求。少捕慎诉慎押包含了三个司法行为“捕”“诉”“押”,具体方面应为一、把握好逮捕的必要性审
可以诉讼,有抚养义务,具体可以联系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5号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
公安部、国防部关于军队中的劳改犯人移交公安机关管理与刑满后的处理问题的联合指示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57-07-05 颁布日期:1957-07-05 文号:[57]甲发字第00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