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少捕、慎诉、慎刑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2021的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
中央首次将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了明确参考依据和导向要求。
少捕慎诉慎押包含了三个司法行为“捕”“诉”“押”,具体方面应为
一、把握好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区分不同罪名、不同犯罪主体,严格逮捕条件,强化释法说理,加大不捕措施的适用尤其是无逮捕必要性不捕的适用。
二、把好案件入口关和分流关,引导纠纷在诉讼外或者诉讼前端解决。既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轻微犯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将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轻罪案件诉讼的主要方式,尽可能减小犯罪打击面,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
三、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对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审慎对待,少捕慎诉慎押也旨在将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现结合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一、针对轻伤的故意伤害案,多数轻伤故意伤害案为民间纠纷引起,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办案过程中,实现严宽相济、轻重分类的政策。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拒不认罪悔罪的,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准确把握准确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决定是否逮捕羁押中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取保候审中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做了细致的解释,但是不捕并非不罚。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且依法需要判处实刑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
四、针对多人群体性犯罪,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此类案件,要注重全面审查、综合衡量,结合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该捕即捕,依法追诉。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分层处理。不能统一一概而论,统一处理。犯罪的内容、方式、参与人员情况等,结合犯罪事实、嫌疑人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层、分策科学处置。
针对民营企业犯罪,审查逮捕时要重点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为审查依据,必要时可自行核实。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继续犯罪或者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况,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不批准逮捕。
每一起涉民营企业审查起诉案件,都要做到“慎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要认真审查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必须提起公诉,防止“构罪即诉”。
同时为最大限度消除对抗、促进和谐,对能够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对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提起公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分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但同时“少捕慎诉”不等于“不捕不诉”。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偏离客观公正立场。对直接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和黑恶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
对已批捕的案件,要创新服务方式,在保证办案安全前提下,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检察日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应把握三对关系》,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新闻网《江西检方转变司法理念 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少捕慎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55-07-14 颁布日期:195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属于审查起诉阶段,最终结果无非两个:决定提起公诉或者决定不起诉。下面将介绍审查起诉阶段的各个环节:1、讯问,必经环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2、审查证据材料,必经环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
关于刑事案件移送法律条文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于2018年11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89 号,针对两高的批复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大小做了量刑的区分。一、一般标准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6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严格按照枪支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裁量。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 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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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平安创建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究化解民事矛盾纠纷的方法,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作者就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案例进行了调研。认真分析“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 一、“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分类及简要案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地的规定如下: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
1、侦办的意思就是指案件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案件处于侦查机关就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什么罪名都要根据侦办结果来判断。2、批捕以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根据所处的法律阶段不同,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结案方式和处置程序:一、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初步调查取证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终结法律程序。二、嫌疑人被拘留的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将不会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将获得取保候审。如果公安机关无法在后续的调查取证中获得有效证据,嫌疑人将不会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年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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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程序适用对认罪认罚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0.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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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董某在担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推广业务、收受货款的机会,直接将26家公司及个人支付给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现金人民币383760元据为己有。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其家属已代被告人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可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不过如果想要案件尽快立案侦查,还是要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公诉案件的具体流程:侦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庭审判;执行
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伤情重新鉴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