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某在担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推广业务、收受货款的机会,直接将26家公司及个人支付给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现金人民币383760元据为己有。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其家属已代被告人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可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天介绍刑事实务中“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退赃、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其中“赃”是指被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害的公共财产或他人的合法财物或利益,也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处于占有状态的物。
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其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退赃和退赔区别的核心是“赃”是否存在且可退。
二、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犯罪性质。应当区分犯对象仅限于财产的非暴力型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职务犯罪)和侵犯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双重客体的暴力性犯罪(如抢劫罪),一般情况下,罪行轻的犯罪比罪行重的适用退赃、退赔从宽的幅度要大。
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通过退赃、退赔可以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减少犯罪造成的财物损失而减轻社会危害性。
3.退赃、退赔的数额。全部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要大于部分退赃、退赔。
4.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积极性体现了悔罪态度,影响从宽幅度。实务中应从及时性、难度大小、财力等方面判断退赃、退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退赃、退赔
(一)侦查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效果。
如撤销案件有难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被追诉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此时退赃、退赔在可以获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的确认。此时应当通过退赃退赔达到变更强制措施,或结合其它证据免于起诉等结果。
(三)审判阶段的退赃退赔
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通常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用。
四、退赃、退赔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五)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第四百五十一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第9项: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5年)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16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 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3年。
对于抢劫,抢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 10%,并不得超过1年。
【陈律师说法】
刑事实务中“退赃、退赔”涉及到被害人利益、被追诉人利益、司法机关量刑适用及诉讼效率等诸多问题,退赃、退赔行为可以对犯罪后果进行一定程度的修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因此,我们在决定何时及如何退赃、退赔时,务必考虑更全面和周全一点,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等等,争取主动退赃、退赔,最终实现被追诉人最大法律利益。
不能一概而论,不是早了好,也不是晚了好,看你的目的在哪个阶段更容易实现。
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人听过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下面就来为大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行解答。什么是退赃、退赔?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
所谓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赃的前提是有“赃”存在且可退。退赃和退出违法所得二者并不能划等号,违法所得是指所获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合法理由,也就是一切不当得利,所涉及的范围大于“赃”。所谓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其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
答:退赃、退赔1、退赃、退赔的影响:最高法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谅解、或达成和解协议2、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达成和解协议的影响:最高法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
关于刑事案件的少捕、慎诉、慎刑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2021的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中央首次将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了明确参考依据和导向要求。少捕慎诉慎押包含了三个司法行为“捕”“诉”“押”,具体方面应为一、把握好逮捕的必要性审
2013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利用xx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和xx服务有限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预期收益为名,通过发传单或者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金月夕”、“金沙宝”、“汇金稳盈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经查,上述项目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7亿余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亿余元未偿还。孙某某在2013年5月份在路边看到有人在发招聘宣传单,到
你可以详细查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一问题值得关注,因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对于从犯而言,其退赃退赔的义务范围甚至比其可能被判处的人身刑还要重要。我们认为,对从犯的退赃退赔义务范围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理由如下: 首先,不考虑从犯的非法所得,而要求从犯一律对涉案金额承担连带退赃退赔责任,不符合司法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处置及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问题,规定在《刑法》第六十四条。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第条,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能免予起诉。个别需要免予起诉的,必须同时具备自首、立功、积极退脏、未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他同时具备自首、立功、积极退脏、未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有可能免于不起诉。
“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平安创建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究化解民事矛盾纠纷的方法,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作者就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案例进行了调研。认真分析“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 一、“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分类及简要案
刑事案件当中通过“关系”、“路子”去“捞人”到底行不行的通?原来大多数“关系”的真实面目是这样的!最近看到网上有篇文章,大致讲的是“能人们”都在忙着“捞人”。文章以讽刺的手法描绘目前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各种所谓的“能人”、“关系”、“路子”使用的五花八门的套路,其实别说真的通过这些资源影响司法公正性的可能,现实当中其实充斥大量的“诈骗犯”。千万不要天真的认为刑事案件可以轻易通过所谓的“关系”、“路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主要还是看退赔金的类型,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公诉案件的具体流程:侦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庭审判;执行
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伤情重新鉴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您好,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权利查阅卷宗。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不可以查询卷宗资料的,只能由代理律师进行查阅。 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不能复印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为行使辩护权可以复印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
在哪个阶段结案的,就去相应的公检法部门查询
1、移交到检察院的案件是否需要退回侦查,还要检察院对案卷审查后才能决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 2、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最长要在一个半月内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