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刑事案件的退赃、退赔简介

问题描述

刑事案件的退赃、退赔简介
1个回答

    【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某在担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推广业务、收受货款的机会,直接将26家公司及个人支付给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现金人民币383760元据为己有。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其家属已代被告人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可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天介绍刑事实务中“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退赃、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其中“赃”是指被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害的公共财产或他人的合法财物或利益,也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处于占有状态的物。

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其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退赃和退赔区别的核心是“赃”是否存在且可退。

 

二、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犯罪性质。应当区分犯对象仅限于财产的非暴力型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职务犯罪)和侵犯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双重客体的暴力性犯罪(如抢劫罪),一般情况下,罪行轻的犯罪比罪行重的适用退赃、退赔从宽的幅度要大。

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通过退赃、退赔可以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减少犯罪造成的财物损失而减轻社会危害性。

3.退赃、退赔的数额。全部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要大于部分退赃、退赔。

4.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积极性体现了悔罪态度,影响从宽幅度。实务中应从及时性、难度大小、财力等方面判断退赃、退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退赃、退赔

(一)侦查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效果。

如撤销案件有难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被追诉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此时退赃、退赔在可以获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的确认。此时应当通过退赃退赔达到变更强制措施,或结合其它证据免于起诉等结果。

(三)审判阶段的退赃退赔

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通常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用。

 

四、退赃、退赔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五)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第四百五十一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第9项: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5年)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16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 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3年。

对于抢劫,抢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 10%,并不得超过1年。

 

【陈律师说法】

    刑事实务中“退赃、退赔”涉及到被害人利益、被追诉人利益、司法机关量刑适用及诉讼效率等诸多问题,退赃、退赔行为可以对犯罪后果进行一定程度的修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因此,我们在决定何时及如何退赃、退赔时,务必考虑更全面和周全一点,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等等,争取主动退赃、退赔,最终实现被追诉人最大法律利益。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