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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件中退赃退赔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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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件中退赃退赔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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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利用xx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和xx服务有限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预期收益为名,通过发传单或者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金月夕”、“金沙宝”、“汇金稳盈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

经查,上述项目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7亿余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亿余元未偿还。

孙某某在2013年5月份在路边看到有人在发招聘宣传单,到xx公司面试后,便在该公司上班,职位是公司市场业务员,平时在路边摆地摊,发宣传单,宣传理财产品,客户将本金存进公司账户上,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本金和利息。

孙某某在职期间共吸收15人投资,投资1 139万元,其中吸收基金投资430万元,债权投资709万元,银行流入1 017.78万元,银行流出1 165.567万元。

孙某某的底薪是3 500元,提成会根据客户的投资额和期限来确定,投资额越高,期限越长,相应的的提成就越高,大概提成在1%~3%,底薪和提成是通过建设、招商、工商三张银行卡收取,孙某某的违法所得除了本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孙某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所从事的工作涉嫌违法犯罪,便主动提醒所经手的所有客户注意防范风险,客户在其提示下兑付了本金和所获得的利益后,孙某某在2014年4月份左右主动辞职。

辩护的思路

根据刑法第176条第3款规定: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知在提起公诉这个时间点前,退赃退赔在量刑上可以给予从宽处罚。

在提起公诉前退赃退赔和在审判过程中退赃退赔存在五点的不同。

其一,诉与不诉不同;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诉机关对其不予起诉,从而不会启动审判程序。

同样的情况下若在审判过程中积极退赃退赔,就不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

其二,量刑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在审判阶段退赃退赔,量刑虽然会酌情从轻但效果不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效果好。

其三,认罪态度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比审判阶段退赃退赔的认罪态度更好,更彻底。

其四,程序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情况下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可以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若没有上述情节,一般都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其五,被害人的损失不同,越早的退赔,就会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将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能力退赃退赔而不退,会被检方认为认罪认罚不真诚,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更宽大的量刑建议,同时未退赃退赔会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上会给予不利评价,使得原本能取保候审的,却继续羁押。

综上所述关于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核心问题是积极退赃。

一、通过会见了解孙某的案件情况和提交取保。

二、笔者与检察院、家属沟通退赃,争取尽早退赃。

三、争取取保成功,然后判处缓刑。先把人取保出来为第一任务,若不能取保出来,就争取刑期最低。

在侦查阶段警察和检察官告知没有审计报告,要想退赔,可以尽最大努力退赃,而孙某某的妻子表示孙某某的父亲九十多岁需要照顾,儿子在厦门刚上大学,自己上班工资也不高,需要赡养老人和抚养儿子,没有能力进行退赔。

在这种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三天后给的答复是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得知孙某某的案卷没有违法所得,仅有吸收的金额,我方观点:首先,孙某某所经手的客户全部兑付完毕,且都获得相应利益。

其次,孙某某的工资和提成都是通过银行卡收取的,应当有相关的违法所得额,若没有就不能过高的认定其退赃的数额,应当按照其供述的基本工资3500元加上非吸数额的1%之和进行退赃。

最后,孙某某愿意积极主动的退赔,但是家庭情况十分的贫穷,需要赡养年迈父亲和抚养儿子上学,数额不易过高。经过多次沟通检方给出15~20万的退赔数额,家属积极筹钱退赔了15万元后,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方未给予立案。

关于认罪认罚在没有退赔之前的刑期是一年六个月,退赔是15万元之后,刑期是一年,孙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笔者认为刑期过重就没有签署认罪认罚。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争取一个比较低的刑期。

退赃退赔对刑期的影响

孙某某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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