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利用xx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和xx服务有限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预期收益为名,通过发传单或者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金月夕”、“金沙宝”、“汇金稳盈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
经查,上述项目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7亿余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亿余元未偿还。
孙某某在2013年5月份在路边看到有人在发招聘宣传单,到xx公司面试后,便在该公司上班,职位是公司市场业务员,平时在路边摆地摊,发宣传单,宣传理财产品,客户将本金存进公司账户上,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本金和利息。
孙某某在职期间共吸收15人投资,投资1 139万元,其中吸收基金投资430万元,债权投资709万元,银行流入1 017.78万元,银行流出1 165.567万元。
孙某某的底薪是3 500元,提成会根据客户的投资额和期限来确定,投资额越高,期限越长,相应的的提成就越高,大概提成在1%~3%,底薪和提成是通过建设、招商、工商三张银行卡收取,孙某某的违法所得除了本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孙某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所从事的工作涉嫌违法犯罪,便主动提醒所经手的所有客户注意防范风险,客户在其提示下兑付了本金和所获得的利益后,孙某某在2014年4月份左右主动辞职。
辩护的思路
根据刑法第176条第3款规定: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知在提起公诉这个时间点前,退赃退赔在量刑上可以给予从宽处罚。
在提起公诉前退赃退赔和在审判过程中退赃退赔存在五点的不同。
其一,诉与不诉不同;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诉机关对其不予起诉,从而不会启动审判程序。
同样的情况下若在审判过程中积极退赃退赔,就不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
其二,量刑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在审判阶段退赃退赔,量刑虽然会酌情从轻但效果不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效果好。
其三,认罪态度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比审判阶段退赃退赔的认罪态度更好,更彻底。
其四,程序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情况下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可以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若没有上述情节,一般都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其五,被害人的损失不同,越早的退赔,就会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将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能力退赃退赔而不退,会被检方认为认罪认罚不真诚,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更宽大的量刑建议,同时未退赃退赔会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上会给予不利评价,使得原本能取保候审的,却继续羁押。
综上所述关于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核心问题是积极退赃。
一、通过会见了解孙某的案件情况和提交取保。
二、笔者与检察院、家属沟通退赃,争取尽早退赃。
三、争取取保成功,然后判处缓刑。先把人取保出来为第一任务,若不能取保出来,就争取刑期最低。
在侦查阶段警察和检察官告知没有审计报告,要想退赔,可以尽最大努力退赃,而孙某某的妻子表示孙某某的父亲九十多岁需要照顾,儿子在厦门刚上大学,自己上班工资也不高,需要赡养老人和抚养儿子,没有能力进行退赔。
在这种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三天后给的答复是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得知孙某某的案卷没有违法所得,仅有吸收的金额,我方观点:首先,孙某某所经手的客户全部兑付完毕,且都获得相应利益。
其次,孙某某的工资和提成都是通过银行卡收取的,应当有相关的违法所得额,若没有就不能过高的认定其退赃的数额,应当按照其供述的基本工资3500元加上非吸数额的1%之和进行退赃。
最后,孙某某愿意积极主动的退赔,但是家庭情况十分的贫穷,需要赡养年迈父亲和抚养儿子上学,数额不易过高。经过多次沟通检方给出15~20万的退赔数额,家属积极筹钱退赔了15万元后,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方未给予立案。
关于认罪认罚在没有退赔之前的刑期是一年六个月,退赔是15万元之后,刑期是一年,孙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笔者认为刑期过重就没有签署认罪认罚。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争取一个比较低的刑期。
退赃退赔对刑期的影响
孙某某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修改
非吸业务员退赔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员,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按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具体如下:1、犯罪性质;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3、退赃、退赔的数额;4、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等情况。司法实践中,退赃、退赔的,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一、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1.犯罪性质;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3.退赃、退赔的数额;4. 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等情况。二、退赃、
所谓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赃的前提是有“赃”存在且可退。退赃和退出违法所得二者并不能划等号,违法所得是指所获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合法理由,也就是一切不当得利,所涉及的范围大于“赃”。所谓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其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
答:退赃、退赔1、退赃、退赔的影响:最高法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谅解、或达成和解协议2、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达成和解协议的影响:最高法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
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对退赃退赔情节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存在错误认识,有的认为退赃退赔是认罪认罚的必要条件,未退赃退赔的不适用认罪认罚;有的将退赃退赔与量刑建议相挂钩,以全部退赃退赔作为提出某种量刑建议的前提,等等。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往往也不清楚退赃退赔对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对是否能够获得比较明确的量刑建议心存疑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退赃退赔的积极性。下面,
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人听过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下面就来为大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行解答。什么是退赃、退赔?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
非吸案中退赔比例最低是12.3%,但其余的大都在50%以上。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问题值得关注,因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对于从犯而言,其退赃退赔的义务范围甚至比其可能被判处的人身刑还要重要。我们认为,对从犯的退赃退赔义务范围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理由如下: 首先,不考虑从犯的非法所得,而要求从犯一律对涉案金额承担连带退赃退赔责任,不符合司法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处置及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问题,规定在《刑法》第六十四条。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14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其中,上述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是此次《刑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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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概而论,不是早了好,也不是晚了好,看你的目的在哪个阶段更容易实现。
都说证据不足,按法律处理肯定是不会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判无罪释放。
【导读】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退赔程序挽回损失;特殊情况下,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法院通过刑事裁判文书予以支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犯罪分子不履行的,可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裁判文书,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 一、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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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下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公司会冠以“投资”“理财”的名头,以销售理财产品为由吸引投资。这类案件的投资人多为老年人,容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危害更大。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也存在难以直接证明普通业务员构成犯罪的问题。因为,业务员虽然人数众多,但都处于公司的最底层,没有决策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只是按照上级指令奉命行事,是上级实施犯罪的工具,对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往往辩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