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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如何追索?责令被告人退赃退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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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如何追索?责令被告人退赃退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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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退赔程序挽回损失;特殊情况下,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

法院通过刑事裁判文书予以支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犯罪分子不履行的,可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裁判文书,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

 

一、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法院应予以受理。

 

1、一般情况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的财产被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处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退赔程序挽回损失。

 

比较典型的是财产型犯罪案件,因为财产型犯罪案件一般分为取得罪和毁弃罪,前者如诈骗罪、盗窃罪等,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后者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结论是现行法的规定,但是,关于何种涉財犯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是存在变化的,从最开始各种犯罪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演进为只有特定类型的犯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现行有效的《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175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与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失效)》,2012年最高法院修订《刑事诉讼法解释(已失效)》,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即只有“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处置”案件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退赔程序解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类被害人能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规定,按照前述2013年批复执行,即不能提起单独民事诉讼。

 

总之,在现行法下,财产型犯罪案件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取决于犯罪类型,对于盗窃罪、诈骗罪这种“非法占有、处置”类的取得罪,既不能提起单独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程序解决。

对于“非法占有、处置”之外的诸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毁弃罪,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特殊情况

 

以本律师承办的案件为例,详细阐述如下:

 

【案件概况】xxxx年x月,李某和被告李某某、冯某某二人合伙先期出资xx万元,由李某与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开封某某医院整体出售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其中李某占股xx%、李某某占股xx%、冯某某占股xx%,共同经营医院。

xxxx年x月份,李某和被告冯某某、李某某二人隐瞒对《开封某某医院整体出售协议》违约条款,拖欠省某某租金和其他债务、医院xx%的股份已转让给李某飞及某某区卫计委不予批准法人或负责人等情况,向原告王某某保证三人有权转让服务中心全部股份,保证购买后变更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等情况,最终以xxx万元价格成交,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保障金及转让款打入马某某的银行账户。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先后向马某某账户打款xxx万元整。

随后,在入服务中心交接时,马某玲知道李某、冯某某再次出卖真相后出面阻止,李某以和马某玲存在经济纠纷问题搪塞王某某,随后,李某、马某某又带王某某到某某区卫计委申请变更主要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卫计委的相关负责人询问情况后再次明确答复,按卫生管理条例,没有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现任法人代表任命书,不能更改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

受王某某支付给马某某账户上的xxx万元购股款,由其支付给冯某某xx%股份xx万元(后冯某某交还给马某某),又给其现金x万元,支付给李某某xx%股份xx万元,剩余xx万元由李某、马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请客送礼、旅游、购买衣服、购买家电、汽车维修及其他个人消费。

在原告王某某无法正常接收服务中心,无法变更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下,遂向李某、冯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追讨购买医院的钱款,至今李某、冯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未归还任何钱款。

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李某将xxx万元犯罪所得退赔王某某。

刑事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开封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对退赔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

 

所以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冯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三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骗取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开封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再70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李某涉嫌诈骗案入刑判决的情况下,不影响原告王某某向相互作用力的冯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进行追偿。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是指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王某某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冯某某、李某某与马某某,而非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李某,故本院依法应当受理。

 

二、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法律保护

 

1、“退赃退赔”的法律概念

 

其实,所谓的“退赃退赔”,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也就是说,《刑法》只规定了“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概念。

 

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缴。如在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收缴;对于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转移、隐藏的赃物追查下落,也应予以收缴。

 

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换言之,“追缴”意味着东西还存在,只有当违法所得的财物尚未灭失、毁损,且能够识别的,才能实现“追缴”;而所谓的“责令退赔”,那就应该是违法所得的财物,已经灭失毁损、被挥霍,或者不能识别,追缴部分不足以全额弥补的,则需要按实际的违法所得进行折价赔偿。

所以,我们常说的退赃退赔,实则是对“退出违法所得”这个大概念的一种概括表达。

 

如果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仅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被当场查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主动提供线索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赃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如果刑事判决书写明追缴、退赔内容,被害人权益如何保障?

 

被害人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如果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程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3、如果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内容,被害人又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的情况下,其权利如何得到救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六十四条适用问题的请示,做出[2013]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内容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原审法院未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属于漏判,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刑诉法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那么,被害人可根据案件生效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1)判决未生效,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刑诉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判决已生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诉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综上,在侵财犯罪中如果被害人的财产非被犯罪行为人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若原审法院未在判决主文中写明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判决未生效的可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请求,若判决已生效,可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本文仅是从被害人角度针对侵财犯罪中法院判决主文遗漏追缴、责令退赔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进行的论述,除此之外,遗漏对犯罪行为人并处没收财产、罚金等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均可提起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

 

三、责令被告人退赃退赔如何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一切的违法犯罪所得,公安机关都要进行追缴,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犯罪分子退赃退赔,那么责令被告人退赃退赔怎样执行?

 

1、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案件的退赃退赔程序如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案件涉及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如果财产确实是属于被害人的,就会退还给被害人。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规定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总之,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考虑退赔退赃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及退赔退赃的数额及主动程度,可以确定从宽量刑的情形。

 

3、责令被告人退赃退赔如何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责令退赔后,由犯罪分子履行,如果不履行的,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而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判决,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被告人没有财产如何执行

 

(1)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被告人的财产,并且相关部门可以做出决定:先退赔,另外的充当缴纳罚金。

 

(2)如果被告人有能力而拒不还款,有可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也可能上老赖黑名单。如果真的还不上,在有财产执行时,法院会继续执行。

 

(3)如果被告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拍卖,那么家属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家属条件可以的话,退赔和罚金都要代为履行;

如果钱只能够缴纳其中的一个,经济只能履行其中的一部分的话,建议先退赔,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是家属为被告人做的最有利的事情。

 

(4)如果被告人已经将受害人的赃款挥霍一空,且在其归案后,就算拿出其全部个人财产,亦无法弥补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其直系亲属亦不愿帮助其偿还受害人,那么这种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只能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5)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案件是需要人身刑罚与财产刑罚同时处罚的,如果受害人的情形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的时候,先行执行了犯罪分子的财产,导致其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受害人,受害人有权依法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先民后刑”的罚金执行原则,先行以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执行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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