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与量刑的关系甚为密切,一直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了特殊法定从宽情节,即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一步凸显了退赃退赔情节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
然而,该类案件中的涉案人员人数往往众多且身份地位、作用大小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退赃退赔的责任范围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特别是对于未实际控制、支配投资钱款的普通业务员,退赃数额是以自身违法所得数额为限,还是应当对其吸存资金承担责任,各地适用的退赃标准并不一致。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包括“分赃数额说”“分担数额说”“犯罪总额说”等,还有学者提出“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即应以本人分赃的数额为准,但若各行为人分得的数额之和少于被害人的损失,则还要考虑共同犯罪的总额,并最终确定各行为人应当退赔的合理金额。
笔者认为,确定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的退赃退赔数额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组织者、领导者等应当对集资总额负有退赔责任,团队经理、部门负责人对其任职部门、团队募集资金和个人佣金、提成等承担退赔责任,对于普通业务员退赔数额则应采分赃数额说(又称“独立说”)。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解析,普通业务员退赃退赔的金额限于“违法所得”。2022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可以看出,《解释》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清退所吸收资金”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只要“积极退赃退赔”即可。区别于“清退吸存资金”这种超过违法所得部分的退赔方式,笔者认为“积极退赃退赔”后的“减轻处罚”亦是法律所给予行为人的特殊“量刑优惠”。
如果行为人能够全额退赃退赔,当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
第二,从罪刑均衡角度理解,“分赃数额说”体现主从犯承担责任范围的差异。“分赃数额说”并不与共犯理论相悖,共同犯罪主从犯理论不仅要求对涉案人员的处理要在自由刑量刑上体现差异,在退赃退赔上也要体现差异性。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责任是指责任刑的连带性,而预防刑则是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个人的刑罚。
退赃退赔作为激励性从宽情节是针对个人的从宽情节,普通业务员并不是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获利者,因此不宜要求共同犯罪中的个别犯罪成员为自己没有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还。
但如果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或与集资参与人受到的损失相比,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明显要少,此时则需要全面衡量涉案总额,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合理的退赃退赔数额。
第三,从社会效果角度看,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将反向带来障碍。如若要求普通业务员对超出违法所得部分进行退赃退赔才能构成从宽量刑,表面上是尽可能帮助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实际却可能出现业务员认为其退赔数额与以此获得从宽无法达成预期,而共同犯罪中大部分共犯不愿意在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范围内进行退赃退赔的情形,反而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更难得到及时恢复的后果。
第四,从法秩序统一角度考虑,“分赃数额说”是刑民共同发展的需要。假设普通业务员超出“分赃数额”退赔,加之业务组长、业务经理等积极参加者退赔的钱款,总计金额已达到全部集资参与人未兑付的本金金额,那么,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等组织者、领导者就会出于上述原因不愿退赔,法院最终的判决不会也不能再判退赔。
一方面,同案犯有了规避退赔义务的可能,产生消极的司法效果,这还不可避免地会在共犯之间出现民事利益再平衡问题而产生追偿纠纷,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例如,普通业务员在判决生效后,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未退赃的被告人返还多余赔付的款项。另一方面,普通业务员积极退赃退赔是为了获取从宽处罚,其在刑事判决中获益后,又向同案犯追偿,导致其最终没有付出足够的经济代价却得到从轻判处。
因此,在共犯内部依据“分赃数额说”,明确实际获利人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避免共同侵权人不当得利,这是维护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统一适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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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退赔程序挽回损失;特殊情况下,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法院通过刑事裁判文书予以支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犯罪分子不履行的,可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裁判文书,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 一、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在刑事判决书中,非法集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犯罪分子退赃退赔。受害人一方可以凭这份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需要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非法集资的行为人退赔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
2013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利用xx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和xx服务有限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预期收益为名,通过发传单或者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金月夕”、“金沙宝”、“汇金稳盈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经查,上述项目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7亿余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亿余元未偿还。孙某某在2013年5月份在路边看到有人在发招聘宣传单,到
诈骗罪不退赃,会追缴并责令退赔,并且少了退赔这一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集资如果构成犯罪且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被告人落网了的,一般5、6个月左右可以结案,但如果案情复杂的,可能能审两年。一个非法集资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一般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01、关于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关于“参加庭审”的理解,经研究认为,对根据案件情况允许参加庭审的集资参与人代表人提出以被害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没有法律依据,但人民法院可允许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在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发表意见。庭审时,集资参与
非法集资案件多久结案非法集资属于刑事案件,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一般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一般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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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概而论,不是早了好,也不是晚了好,看你的目的在哪个阶段更容易实现。
共同犯罪退赃数额怎么认定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将共同犯罪的数额作为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的,《刑法》做这样的设计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共同犯罪的考虑。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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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⒈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⒊被害人谅解的;⒋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在进行了非法集资后没有钱退提成后应该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也是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受害人追回非法集资的款项,如果在追回了犯罪嫌疑人后发现实在没有足够的款项进行偿还也是需要受害人自己承担后果的,因为非法集资的参与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障。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的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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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