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人听过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
下面就来为大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行解答。
什么是退赃、退赔?
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2.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3.退赃的核心是有“赃”存在且可退。退赔的核心是“赃”已灭失或客观原因不可退,导致无法返还时针对该“赃”的赔偿。
“赃”具有双重属性,即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
实践中,常把“赃”和“非法所得”进行混淆,甚至认为是同一概念,特别提示,“赃”和“非法所得”内涵和外延是有所不同的。
“赃”的外延要比“非法所得”小的多,“非法所得”指所获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没有合法理由,即一切不当得利,因此它包含了“赃”以外的其他不合法的利益。
如使用赃款、赃物而获取的收益,包括利息、经营利润等,以及民事、行政违法行为获取的所得利益等。
确定退赃、退赔的减刑情况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果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2)仅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3)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被当场查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主动提供线索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赃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实务中对退赃、退赔情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理解。
1、犯罪的性质及罪行轻重和退赃、退赔存在什么关系
对于非暴力型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职务犯罪等 其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产,退赃、退赔对恢复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财产损失的作用明显;
而对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行犯罪侵犯的是人身和财产双重客体,退赃、退赔对降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应从严把握。一般情况下,罪行轻的犯罪比罪行重的适用退赃、退赔从宽的幅度要大。
2、弥补的程度及数额
全部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要大于部分退赃、退赔。但对于弥补受害人重大损失的,虽然不是全额退赔,但罚款幅度依然会很大。
3、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
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积极性体现了悔罪态度,影响从宽幅度。实务中应从及时性、难度大小、财力等方面判断退赃、退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退赃、退赔何时退最有利?
我们简单阐述一下在刑事案件中三个阶段退赃、退赔的情形
(一)侦查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
如撤销案件有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推动并成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实现非羁押状态的考量因素。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被追诉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有罪形态基本形成,此时退赃、退赔在可以获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的确认,但最终量刑的幅度还是要经人民法院审判庭来确认的。
但是这一阶段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免于起诉等情形。
(三)审判阶段的退赃
首先,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通常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上交国库的退赃,对审判机关会更有冲击力。
这时双方当事人更能趋于理性的谈判,更有利于化解民事赔偿上的矛盾与认识,甚至有些不可谅解的矛盾,此时都有达成民事和解的空间。
这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方便法官裁量。
因此我们在决定何退赃、退赔行为可以对犯罪后果进行一定程度的修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在谈及如何退赃、退赔时,务必考虑更全面和周全一点,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情况、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情况、当地相关政策等等,时时刻刻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标尺来综合衡量,最终实现被追诉人最大法律利益。
共同犯罪中如何退赃、退赔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对于自己所涉及的金额也许并不清楚,那么共同犯罪退赃金额怎样确定?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一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
共犯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后,超出自己实际违法所得的部分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偿。
附:“退赃退赔”法定后果汇总表
序号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1
《刑法》第176条第3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72条第3款,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83条第3款贪污罪的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2
《监察法》第31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19]13号)第7条第2款,“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认罚”考量因素
4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第6条第3款,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从轻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9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从宽处罚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3条第10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第14点,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此外,意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也明确了退赃作为重要量刑情节考量。
减轻处罚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第27条,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是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工作。
在决定是否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时,要重视对是否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的考察。
属于起诉、量刑建议的考察情节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第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免除处罚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审理减刑、假释参考情节
10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5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1
《高法解释》第176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276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
12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3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3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第8条:.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从宽处罚
14
《高检规则》第140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第463: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五)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15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第3条:在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的前提下,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工作内容、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必要性。
在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社会危险性较小:5.直接参与诈骗的数额未达巨大,积极退赃的从犯。
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必要性依据
16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第3条“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社会危险性较小,没有逮捕必要。
可以认定社会危险性较小,没有逮捕必要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10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从宽处罚
18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高检发未检字〔2018〕13号)第160条:……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不批准逮捕:……(五)犯罪后如实交待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
第181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量刑情节,衡量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具有悔罪表现:(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的;
可以不批准逮捕、认为具有悔罪表现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10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23 号)第3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之一
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4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6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3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高检发监字[2014]8号)第7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减刑、假释
24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第2条:认定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之一
25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第1条: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之一
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5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7条: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2010]47号)第3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等,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量刑规范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奠定基础。
酌定量刑情节
2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2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
第20条: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量刑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
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第4条第4款: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量刑情节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法[2006]67号)第4条: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
对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量刑情节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9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第16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不认为是犯罪、宣告缓刑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4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34
2019年7月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和2018年8月23日实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规定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5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量刑幅度
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人听过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下面就来为大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行解答。什么是退赃、退赔?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
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除本系列之前已经讨论到的担保责任、利息计算容易造成原被告双方重大分歧之外,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抽(砍)头息、复利的认定及计算方式也经常是案件争议的焦点,笔者在本章节中结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办案经验,进行简单梳理如下:一、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情节严重的情形。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你好,刑事附带民事无需支付诉讼费用,且一般情况下对方为了获得谅解,会比较积极的处理。另行民事起诉,需要支付诉讼费用,且对方一般不会积极赔偿
在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外,如果产生合理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的,作为事故的受害方是可以向责任方提出车辆误工费索赔的,但是必须能够提供车辆因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证明。误工费不仅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如果交了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供的证据有关,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
答:退赃、退赔1、退赃、退赔的影响:最高法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谅解、或达成和解协议2、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达成和解协议的影响:最高法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
刑事案件中什么叫退补侦查?退侦是案件有转机吗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解答戴律师温馨提示: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戴允丝律师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刑事案件退侦补侦的意思是检察院在收到移交的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于是将案卷退回,由公安机关再进行补充侦查,待找到
1、侦办的意思就是指案件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案件处于侦查机关就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什么罪名都要根据侦办结果来判断。2、批捕以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中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一、哪些财物可能会被查封、冻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二、哪些财物适用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
可以退回检察院。在对公诉案件审查时,如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二,在庭审中,如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会延期审理,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1、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2、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私自处理。3、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4、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
警察可能查到删除的聊天记录,也有可能查不到,有以下方法可以获取删除的记录:从对方手机上获取你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因为每个公民都有配合警察办案的义务,如果手机上的记录删了,警察可以尝试从和你聊天的人的手机上获取你们的记录,警察获取嫌疑人手机后,可以尝试使用数据恢复软件来恢复手机上删除的记录;一般删除的数据都是有恢复的概率的,因为删除的数据还会在我们手机里面的,只是我们肉眼看不到了,其实是还存在手机里面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怎么办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1、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怎么办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应当在案件结束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等
在哪个阶段结案的,就去相应的公检法部门查询
现如今国家不断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律师代理各类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刑事案件中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说:“中国是人情社会,律师业务再强也不如找关系”。这样的说法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在中国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表现在: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心理落差很大,对于自己有没有犯罪?罪过的轻重没有客观的了解。在看守所里犯罪嫌
债务追讨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一般是被害人或其家属有可能是原告 而公诉案件中没有原告只有公诉人!公诉人一般是检察院!地位有点类似原告!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侦查! 被害人不起诉要看具体情况 轻微刑事案件且为自诉案 那么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一般不立案 这里只能说一般不立案但并非绝对 比如自诉人失去行为能力无监护人!比如自诉人收到非法的威胁! 究竟谁来调查要根据不同情况才能决定 另外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外还
当事人可以撤销刑事案件,仅限于自诉案件和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