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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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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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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一、哪些财物可能会被查封、冻结: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二、哪些财物适用查封?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三、如何查封?

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四、查封的期限和到期如何续封、再续封?

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重大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续封,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如何解封?

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六、房地一起查封原则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

七、动产如何查封?

查封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制作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涉案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事项,送交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必要时,可以扣押有关权利证书。

八、查封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可以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

九、哪些财产可能会被冻结?

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

十、冻结的期限、续冻和如何解冻?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的期限可以为一年。

需要延长期限的,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十一、冻结款项与涉案金额相当原则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十二、股权如何冻结和冻结期限、续冻?

冻结股权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冻结数额或者股份等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

冻结股权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三、解除查封冻结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检察院不起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对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查封、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查封、冻结。

公安机关撤案案件: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对侦查中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解除查封、冻结。

十四、轮候查封、冻结

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需要轮候查封、冻结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执行。

查封、冻结依法解除或者到期解除后,按照时间顺序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冻结自动生效。

十五、对查封冻结中的违法情形的监督

(一)监督的主体: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二)监督的内容: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2)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3)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4)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物的。

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十六、违法查封、冻结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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