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 1998年04月21日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字号 法释〔1998〕7号施行日期 1998年04月29日 (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正确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紧急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8-08-03 颁布日期:1998-08-03 文号:法明传[1998]27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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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
为了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一项或者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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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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