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14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其中,上述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是此次《刑诉规则》新增加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为五项,此次《刑诉规则》的修订,结合了《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时新增的认罪认罚制度,将认罪认罚列为可以认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认罪认罚,可以不捕。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即使未认罪认罚,也可以不捕。
也就是说,对于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满足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其中一个条件,就已具备不捕的条件。
这也表明,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一样,是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独立的考量因素。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一定具备不捕的条件?在认罪认罚的同时积极退赃退赔的,是否一定会增加不捕的几率?
《刑诉规则》第140条所列的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内的七种情形,通常可以作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考虑,但并非必然地认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刑诉规则》第140条和第128-133条规定的五种对社会危险性的具体界定,从正反两方面构成了判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条文体系。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需要逮捕,还需要比照《刑诉规则》第128-133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刑诉规则》第11条第2款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这对于大多数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其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已经认罪认罚,无疑增加了其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但是,即使认罪认罚,或者既认罪认罚又积极退赃,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即犯罪嫌疑人不得存在《刑诉规则》第128-133条规定应当批捕的情形。
在这种综合考量之下,积极退赃退赔作为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考察因素之一,对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方面存在积极的影响,但与是否逮捕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这在重罪案件中尤为如此,如《刑诉规则》第136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适用缓刑【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开始入职广东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员职位,负责生猪养户的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从2020年1月下旬开始,在负责监管生猪销售称量的过程做假。被告人陈某某侵占广东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财产共计205410元,被告人叶某某侵占广东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财产共计931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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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在不同的阶段肯定会有区别,并且庭审的时候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也不一定会当庭建议宣告缓刑。所以这个诈骗案起码这一批人都是处于可以判处缓刑的资格线以内的,辩护律师只要把握好程序的运用就不会出这样的问题。现在虽然不能说来不及,但是跟其他业务员比起码属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建议联系其近亲属为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处理,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和证据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工作,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符合一定
检察院让行为人签认罪认罚并不是圈套。因为检察院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且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会让行为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适用认罪认罚起诉的案件在很多地方都达到甚至超过了50%,认罪认罚可以在原有情节上再从宽,所以有大量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但司法实践中之前被批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而是会继续羁押到一审判决,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理由如下:1、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判缓刑的也必须退赃。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办案人员在尚未查明涉案的犯罪所得和非法收入时,会提出一个大概的数额,要求嫌疑人积极退赔,甚至会承诺一定的条件(比如取保候审、缓刑等),来作为积极退赃奖励。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最终的处理结果必然是缓刑,办案人员对最终量刑结果的承诺是没有意义的,很多时候不过是空头支票。犯罪的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涉案数额的大小。有些嫌疑人认为,退得越多,说明自己的认罪态度好,最终的处理结果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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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概而论,不是早了好,也不是晚了好,看你的目的在哪个阶段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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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只是从轻的情节,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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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利用xx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和xx服务有限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预期收益为名,通过发传单或者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金月夕”、“金沙宝”、“汇金稳盈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经查,上述项目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7亿余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亿余元未偿还。孙某某在2013年5月份在路边看到有人在发招聘宣传单,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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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值得关注,因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对于从犯而言,其退赃退赔的义务范围甚至比其可能被判处的人身刑还要重要。我们认为,对从犯的退赃退赔义务范围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理由如下: 首先,不考虑从犯的非法所得,而要求从犯一律对涉案金额承担连带退赃退赔责任,不符合司法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处置及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问题,规定在《刑法》第六十四条。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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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退赃退赔如下:1、诈骗案件涉及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如果财产确实是属于被害人的,就会退还给被害人。2、退赃依据的原则是,可以分清原主的,交还原主,现金诈骗追回金额不够全额退赃的,按被害人人数进行平均退还,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急需用钱的经协商可以先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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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人听过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下面就来为大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行解答。什么是退赃、退赔?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