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某大市场××物流公司担任司机期间将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84794元非法占为已有,拒不归还。
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物流公司。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等相关证据。
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某大市场××物流公司担任司机期间将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84794元非法占为已有,拒不归还。
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物流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多次供述、证人张××等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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