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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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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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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原系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为客户送润滑油等产品并回收货款。后陈某某从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离职。

2019年初,公安机关传唤陈某某,告知其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警,陈某某侵吞公司货款。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并将陈某某拘留。

具体情况是陈某某在2016年到2018年工作期间未将其所负责送货的客户回收的货款交回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总金额共计100多万。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故根据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报案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若陈某某最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将面临的刑罚至少是五到六年的有期徒刑,且大概率会被没收财产。

三、辩护思路

律师接案后,详细审阅卷宗,多次会见陈某某,对案件做如下分析。

指控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证据包括:

1、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的账目;

2、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员工的询问笔录;

3、陈某某供货的客户的询问笔录;

4、陈某某的讯问笔录。

一、指控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证据就是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账目,该账目能说明的仅仅是陈某某从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提了多少货,并向客户交付了多少货,对于其他事项并不能予以证明;

二、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员工的询问笔录,该批员工与受害方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均有欠缺,同时且其证言也仅是证实了陈某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无法证实陈某某侵占公司的款项;

三、指控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还有陈某某供货的客户的询问笔录,该批客户无一例外的在笔录中陈述货款已结算完毕,但基本都未提供已经结算的收据、转账流水等证据。最后,陈某某自始至终未承认侵占公司的供货款,其同时提供了部分客户未付款的证据,亦可证实客户所陈述的已经全部结算完毕货款的证言真实性有欠缺。

通过对本案在案证据的分析,辩护人认为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具有占有公司货款的犯罪行为,陈某某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未有直接证据指向陈某某将日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为己使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最终将本案撤回,陈某某无罪处理。

四、律师观点

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进行无罪辩护,需要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主要指以下几个方向:

    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有侵害到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财产利益;嫌疑人是否有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涉案的组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以确定嫌疑人是否是适格主体;

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以这几个角度为出发点,对在案证据详细梳理,审查其是否达到定罪所要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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