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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刑事】:徐某某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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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刑事】:徐某某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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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锦州市徐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立案侦查,之后审查起诉至锦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2、冯大永律师接到案件后认真研读案卷材料,深入刨析案件关键点,得出的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按照无罪辩护的思路准备下一步的庭审。

3、庭审中冯大永律师针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进行了重点突破,最终无罪辩护成功。得到了当事人家属的一致认可。

案件辩护词:XXX辩护词(无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冯大永担任徐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本案的定罪及量刑均有意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是本罪的违法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是本罪定罪情节。直接故意是本罪的责任形式。只有认识到全部构成要件,并积极追求才能够认定被告人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包括认识到存在违法行为,认识到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当然要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还要具备因果关系。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并未查证属实,属于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2018年XX月XX日,XXX区环保局到现场发现被告人随意泼洒、倾倒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这是公诉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描述,但是查阅整个案卷材料,包括XXX环保局提供的录像,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存在随意泼洒、倾倒的行为,甚至视频证据中被告人都不在现场,如何发现被告人随意泼洒、倾倒,明显是猜测性、推断性的结论。

综上,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5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违法行为,。

  二、并无证据证明危害结果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定罪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是本罪定罪情节,在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具有法定的定罪情节才可能构成犯罪。没有污染环境或者污染环境不严重,达不到法定标准均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正反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据以定罪就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而用于证明“严重污染环境”的是“XXX环保局提供的监测报告”。但该份报告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报告内容,监测地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证据能力,不能做为证据适用应当予以排除。

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并没有监测报告中所提到的“排”的行为,样本采样存在多处违法。

一、,监测的液体来源存在错误,监测用的液体样本,也就是监测报告中提到的污水,根本不是所谓的污水,而是被告人用来镀件的硫酸。

二、,该容器也不是监测报告中所说的排污槽,甚至该容器都没有排放功能。

三、,检验过程违法。

1.被告人并不在现场,也无其它见证人在场。

2.采集鉴定样本手段简单、粗暴,并不能排除样本受到其它污染。

3. 被告人的镀件地点是封闭的室内,采集地点却在室外开放区域,随时有行人,车辆经过,地面受到其它污染的可能性极大,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4.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中均提到以前其它工厂在此处做化学行业,土壤并未进行处理,且加工量远远大于被告人,即使认定污染环境,但不能排除多因一果,其它原因力作用力造成的情况下,也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

  综上,据以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鉴定报告,存在多处违法和不实,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即使认定被告人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并无损害后果。

即使认定受到污染,不能排除多因一果。

  三、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故意

  构成本罪的责任形式为直接故意,需要被告人认识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认识到是违法行为,认识到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并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条规定“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被告人文化水平也较低,未经过专业的培训,此前也没有因同类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仅仅是一位年近70的老人加工几个小件挣些钱,挣点辛苦钱,补贴家用。

偶尔能接几个活,没有雇佣工人,有时连一万元的房租都挣不出来,这是一位没有什么法律常识的老人最朴素的想法,如果不是启动了司法程序,他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被告人不存在认识到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可能,也不可能认识到清洗的水偶尔的溢出(量不大的情况下会造成严重污染)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同时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

  综上所述通过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年近70,是患有严重疾病的老人,要是能够者宣告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安度晚年,给子女尽孝的机会,既能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又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法律合法合情之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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