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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民事】:成功启动再审、经过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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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民事】:成功启动再审、经过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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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3月,高某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高某某陈述:“从国外回来后,无故被限制高消费,不知是什么原因。”,经过到相关法院调档了解情况,高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锦州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该案现已进入了执行阶段。

2、冯大永律师经过初步了解案情,发现当事人高某某对情况了解并不多。高某某陈述“他并未进行借贷,是被冤枉的,根本不存在此事。”

,将案件全部卷宗调取后,进行综合分析。

3、本案相关金融借贷手续齐全,均有人高某某的签字和按手印。也有高某某妻子的签字和按手印,如果想证明高某某并非借款人,证明签字是伪造的,需要进行鉴定。

但再审审查阶段不允许鉴定是最大障碍,冯大永律师、孙少卓律师经过多次研判,最终解决了判断签字真伪问题。

    整个案件历时三年,经过了执行异议、启动再审、再审一审、再审二审,克服了重重困难,最终胜诉。

  本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指派冯大永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高某某的代理人,通过阅卷、参加今天庭审、结合证据、本案争议焦点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被上诉人锦州市XX信用社基于债权要求上诉人高某某承担责任,但被上诉人的请求权并无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债权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一审中被上诉人承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字属于伪造,是第三人冒充上诉人所为。

那么双方之间就没有借贷合意、抵押合意,一审判决也确认了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贷款关系,所以双方并不存在意定之债。

其次,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王某某虽然存在夫妻关系,但夫妻关系并不能当然的导致夫妻存续期间任何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列举式的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种是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包括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

第二种是以一方名义产生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数额巨大,超出正常家庭生活所需,举证证明责任倒置。

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明确,既不是上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诉人也没花到一分钱,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没有规定“知情”需要承担责任,也没有规定事后“知情”具有溯及力,且此事是上诉人在被限制高消费后才对案涉贷款知情的,离婚协议中的贷款并未提及是那笔贷款,不能当然的认为是案涉贷款。

再次,被上诉人并非善意,做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冒充的第三人与上诉人容貌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为第三人骗取贷款提供了消极的帮助作用,更进一步上诉人并不排除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

最后,上诉人在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王某某长期赌博,这笔巨额贷款高度可能性用于偿还赌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四条,也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涉案的房屋锦州市XX区XX-110号房屋抵押权并未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效抵押合同,第二,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第三依据物权法第187条,进行了合法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本案中的抵押权设立条件一条都不具备。

首先,依据物权法九十七条,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被上诉人王某某对于抵押物并无处分权。

其次,因上诉人高某某并非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当事人,涉案合同关于高某某的部分并未成立,即使成立也因本合同违反法律无效,故案涉合同整体不具备履行力,至少涉及上诉人高某某的部分不具备约束力和履行力。

再次,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本案因存在第三人冒充行为,案涉合同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和共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要件,因此属于无效的登记行为。

最后,虽然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已经离婚,但是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并不符合分割条件(因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附了条件),也未实际分割,同时不动产属于不可分物,故仍属于共同共有状态。

因此,本案抵押权并未设立。

三、一审程序违法。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并且被上诉人以“贷款诈骗”主动报警,XX市公安局已经立案并进行询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

本案是否中止,并移交刑事侦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综上,本案中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案涉抵押权也未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辽07XX民再XX号判决及(2015)凌海民二初字第011XX号民事判决并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此致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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