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最高检:别再乱抓企业家了!严禁乱查封乱冻结,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在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作用重大。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将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
最高法院明确: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
强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8年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廓清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错误认识,深入分析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注入了强大动力和坚定信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会议强调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要加强调查研究,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合理和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会议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力度,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要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要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要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
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教育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将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作用重大。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
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
“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工作力度绝不会削弱” 问: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这方面有何进展?
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就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3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
目前,张文中案已经审结,该案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实事求是地予以看待和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社会反响良好。
顾雏军案和江苏牧羊集团案正在加快审理中。上述三案启动再审,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信心,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地方法院加大了涉民营企业家冤错案甄别纠正工作力度,有很多经过甄别纠正后宣告当事人无罪的案例。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工作力度,将中央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进一步完善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机制,加大案件发现、甄别的工作力度。二是继续依法妥善审理好已提起再审的顾雏军案、江苏牧羊集团案。
三是尽快发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第二批典型案例,继续向社会释放积极信号,为各级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指引和参考。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问: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全面保护企业家的各类合法权益?
江必新:
一是要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
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二是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三是要加大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依法保护公平竞争。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
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
四是要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要在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
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抓紧起草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的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问:在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哪些举措?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时,将以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原则作为指导,提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科学性;
在出台司法政策时,还将进一步考虑同其他司法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的问题,避免出台政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断提高司法政策的水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全面梳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废止。
该项工作已经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规划之中,已经启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的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最高检:要敢于监督涉经济犯罪案 不该封财产一律不封
张军:“三个没有变”关键在落实 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三个没有变”关键在落实
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2018年1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党组会。
会议指出,“三个没有变”既是一次重申,又是一次动员令,关键在落实。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
但总体上看,抓落实还是不够。要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会议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
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
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会议要求,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结合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等中心工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实在在的举措。
通过“检答网”对办理涉民营经济发展案件的法律理解、政策适用作出解读,督导各地检察机关统一、规范办理此类案件。加强与工商联和企业家的沟通,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集中办理、总结一批侵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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