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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之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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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之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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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

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推定为无罪,主要作用是防范错案,并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事实上就是要求要客观中立的办案;

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

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都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从两个原则产生的早晚而言,疑罪从无的思想萌芽要更早一些。

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存疑有利于被告精神。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最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法院统一判决前,不能认定为有罪。

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认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不能认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

呵呵。在中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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