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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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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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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适用缓刑

【案例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开始入职广东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员职位,负责生猪养户的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从2020年1月下旬开始,在负责监管生猪销售称量的过程做假。

被告人陈某某侵占广东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财产共计205410元,被告人叶某某侵占广东某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财产共计931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叶某某串通,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莫志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

二、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初犯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宾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对公诉机关就本案被告人叶某某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叶某某是一名初犯,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四、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叶某某已经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叶某某串通,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已全部退还其违法所得,量刑时应予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新兴县司法局、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二被告人均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对该评估意见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五倍(100万)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

五、职务侵占犯罪

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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