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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进口二手挖掘机,偷逃税款17万余元,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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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进口二手挖掘机,偷逃税款17万余元,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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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1〕1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委托香港**公司代其拍卖二手挖掘机后,再由香港**公司或他人将二手挖掘机申报进口,徐某某随后支付包税通关费用。

徐某某明知通关团伙低于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仍采取包税通关的模式委托香港**公司或他人通关二手挖掘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走私进口二手挖掘机9台,价值323.77万元,偷逃税款172246.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申请认罪认罚,已向海关补缴税款人民币172247元。

 

二、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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