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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问题描述

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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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XX,男,2001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2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辩护人

辩护人李XX,北京XX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邵新检刑诉﹝2022﹞203号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陈XX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陈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陈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陈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由XX机关暂扣),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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