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一并予以追缴。但对于违法所得下落不明或已与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混同无法区分时,能否追缴犯罪分子名下其他的等值财产,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刑事执行;违法所得;执行范围
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是否仅限于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以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这一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事裁判涉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生效判决已认定的违法所得部分进行追缴;
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
那么,在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是否可以根据《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规定,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但笔者通过检索大量案例,发现法院的裁判观点均支持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案例1:《骆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监64号】
广东高院认为,对于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涉案房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依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均应予以追缴。
但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等情形时,能否追缴罪犯其他的等值财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违法所得财产予以执行追缴;
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等额财产。
本案依生效的刑事裁判应追缴骆平凡因职务侵占犯罪所得,强制执行中查无违法所得的款项时,可以在违法所得的限额内依法执行骆某其他等值财产。
因此,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既未超出生效刑事裁判范围,也无违法不当之处。申诉人以涉案房产并非被执行人违法犯罪所得为由,主张不得对涉案房产执行追缴,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赵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豫04执复797号】
平顶山中院认为,2015年7月14日郏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开设赌场犯罪一案作出(2015)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执行法院追缴赵某违法所得未能足额追缴到位的情况下,能否强制执行赵某名下涉案两套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中,(2015)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违法所得1630187.54元,继续追缴。
本案执行过程中,上述违法所得并未追缴到位。在此情形下,对于能否强制执行罪犯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和2019年4月9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均明确,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故基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不受损失及公平正义原则,执行法院对赵某名下的涉案两套房产予以强制执行用于追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赵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郏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5执异1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3:《汪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执复49号】
浙江高院认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杭州中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浙0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对金某名下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执行依据刑事判决书明确,2006年3月金某成立杭州钦伟电脑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3日金某被刑事拘留。
其主要犯罪事实均发生于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63.339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对于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一并予以追缴。而对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则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利益。本案生效刑事判决判令追缴金某因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1663.339万元,在上述财产查无下落时,执行法院对金某享有权属的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4:《李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复42号】
衡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违法所得财产予以执行追缴;
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等额财产。
本案依生效的刑事裁判应追缴李某违法犯罪所得48万元,执行中,经查无违法所得的款项时,可以在违法所得的限额内依法执行李某其他等值财产。
因此,该院对李某名下的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既未超出生效刑事裁判范围,也无违法不当之处。异议人虽已证实涉案房产并非被执行人李某违法犯罪所得,但以此为由主张不得对涉案房产查封、拍卖执行追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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