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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挖掘机,偷逃税款50万余元,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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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挖掘机,偷逃税款50万余元,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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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9〕139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广州**报关有限公司以包税价格接受香港人吴某某及深圳市**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资料,以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挖掘机共计36台,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35013.09元。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广州**报关有限公司的报关文员,具体经办涉案货物进口的有关事宜,为广州**报关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海关部门核定,其应对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05668.38元负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广州**报关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预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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