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胆囊炎是常见的消化系统疾病,发病率较高。根据发病的缓急和病程的长短分为急性胆囊炎和慢性胆囊炎。约95%的急性胆囊炎病人合并胆囊结石称为急性结石性胆囊炎;
未合并胆囊结石者,称为急性非结石性胆囊炎。
01【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肖某到A医院就诊,门诊以“胆囊结石伴胆囊炎”收住院,经检查后诊断为:
1.胆囊结石伴胆囊炎、
2.支气管哮喘。
2020年9月6日,肖某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手术中患者发生支气管哮喘及过敏性休克,经医院抢救后,病情缓解。
完成手术后,患者回病房继续观察治疗。A医院给予患者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治疗,但肖某反复出现腹部疼痛,发热等症状。因病情无好转,2020年9月22日上午,肖某从A医院出院。
当日下午,肖某家人将肖某送到B医院就诊,急诊完成相关检查后进行了会诊,以“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胆囊术后”收入B医院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
1.脓毒性休克;
2.腹腔感染;
3.高乳酸血症;
4.支气管哮喘;
5.胆囊切除术后;
6.余待诊。
患者入院后给予特级护理,下病危并积极抗感染,保护各脏器功能,对症支持治疗并请上级医师会诊指导抢救治疗。
抢救治疗期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难以逆转,经多学科会诊后考虑患者感染较重,有胆漏可能,建议行上消化道碘水造影检查,了解有无上消化道漏,行B超检查了解腹腔是否存在积液、脓肿情况。
9月30日,经多次评估并与家属沟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决定行ERCP检查,以明确胆汁漏的部位及胆道引流。
10月1日,对患者行ERCP+ERBD术,术后诊断为:
1.胆道损伤;
2.腹腔感染;
3.高乳酸血症;
4.支气管哮喘;
5.胆囊切除术后。
10月2日,肖某病情持续恶化,经加强抗感染治疗仍进一步加重,B医院与家属沟通病情,并告知患者病情极危重,预后极差,病死率高,患者家属经协商慎重考虑后,于10月2日签署放弃治疗和自动出院知情告知书后办理出院,后肖某死亡。
02【维权经过】
家人对肖某因常见的“胆囊结石伴胆囊炎”治疗去世,感到十分不解和痛心,迫切需要得到一个“说法”。在咨询了多家律所之后,他们最终选择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希望在我中心的帮助下,给死者一个交待。
为了尽快弄清楚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和肖某死亡原因之间的关系,我中心迅速启动了医疗和法律专家团,对病历资料进行了分析。
最终发现两家医院在为肖某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
随后,经鉴定中心分别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出具两份鉴定意见:
一、A医院为肖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
1.被鉴定人肖某2020年9月6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医方存在手术操作不当致胆道损伤、胆漏。
2.被鉴定人肖某2020年9月6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出现腹痛、感染,且手术当天及术后腹腔引流液持续存在,颜色不断加深,医方对其病情未引起重视,未积极查因,对其病情的诊治存在一定延误。
3.2020年9月6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出现腹痛,医方给予盐酸曲马多注射液、杜冷丁针等强效镇痛药物止痛,违反医疗原则,对其病情的诊治存在一定延误。
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肖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存在过错的原因为主要原因,过错比例为75%左右。
二、B医院为被鉴定人肖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
被鉴定人肖某入院时腹腔引流液颜色异常并持续存在,感染严重,医方对其病情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积极查因,2020年10月1日15:00才给予行ERCP+ERBD术,对其病情诊治存在一定程度延误。
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肖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过错比例为10%左右。
03【司法裁判】
最终,根据两家医院的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由A医院有限公司赔偿肖某家属各项损失445579.60元;由B医院赔偿肖某家属各项损失59410.61元。
后续,A医院不服从判决,又发起上诉。但法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04【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B两家医院具备为患者诊疗的水平,但是在为肖某手术时,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问题,所以应根据责任比例,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05【小贴士】
对医方而言,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的常见并发症有胆道损伤,胆漏以及出血等。医方应当高度重视切除术中胆道损伤的预防。一旦发生胆道损伤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此外,术后出现原因不明的腹痛,不能仅使用强效镇痛药物如盐酸曲马多和杜冷丁止疼,耽误术后严重感染的治疗。
对个人而言,预防胆囊炎要防止过度的肥胖,因为肥胖是胆囊炎或胆结石的重要诱因。已经证明有胆囊结石的人,要及时治疗,避免引起胆囊发炎。
要讲究饮食卫生,切忌暴饮暴食,适当节制脂肪含量高的食物、酸性的食物、太冷或太烫的食物、辛辣刺激的食物、高胆固醇的食物。
当然,胆囊是人体内具有一定作用但并非必不可少的脏器,而手术切除胆囊是治疗胆囊结石的有效疗法。术后患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恢复,可以获得自身的调节代偿,有效地维持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
律师观点分析“直肠癌”病死率极高,其病死率在消化系统恶性肿瘤中仅次于胃癌、食管癌和肝癌。下面这个案件的主人公就患上了这种病并不幸去世。患者包先生在昆医附二院进行了直肠癌手术后第8天死亡,一面是医院口中“直肠癌”超高的病死率,另一面是家属心中重重的疑点,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患者手术后8天死亡患者包先生从在昆医附二院手术至死亡仅8天时间。对于包先生的死亡原因,包先生的家属和医院之间一直不能达成共识,存在
育龄期的妇女,有一部分人为了达到有效避孕的目的,经常会采取各种方法来避孕。其中,在宫内放置节育环,就是一种很常见的避孕方式。过了育龄期,进入绝经年龄后,大部分人就会选择将宫内节育器取出。很多人觉得这种避孕方式很安全,殊不知,手术都是有风险的。【案情简介】2020年1月19日,项某因“绝经8年余,要求取环”,入住A医院取节育环,初步诊断:1.子宫内节育器嵌顿,2.子宫内节育器移位,3.子宫肌瘤。1月
【亲办案例】医院“伪造假病历”,法院判全责,医院赔偿72万元!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病历资料起着还原事实真相、明确责任比例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中,医疗机构篡改病历现象并不少见,某些医院完全忽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竟然伪造患者家属签字,对病历资料进行添加、伪造、篡改、隐匿。此举严重违反了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中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除了相关人员受到院方处罚、道德谴责以外
律师观点分析当患者身患不治之症或者低治愈率的伤病前往医院诊治,由于医生的过失诊治致患者死亡或残疾的案件,法律责任应当怎样评判呢?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医生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本身的疾病结合导致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使医生尽到注意义务,患者的存活或治愈也仅是一个机会、一种可能性。在上述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否以患者身患不治之症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案判决表明医疗机构虽然不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或残疾承担全部责任,但
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 原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化名) 委托人为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 案件处理结果:一审胜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费用 基本事实:2017年被告张某与余某经原告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了《恒大世纪广场房屋买卖合同》。该房产余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仅是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本合同订立后,视为丙方参与了居间交易,并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被告应按照
【案件提要】刑事辩护:涉嫌诈骗200多万,最终被判缓刑——君澜(上海)合伙人邵丹律师成功辩护标签:刑事辩护丨有期徒刑丨诈骗丨【办案过程】2017年10月当事人黄某因涉嫌诈骗200多万被刑事拘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刑罚可判处无期徒刑,家属心急如焚,委托了邵律师作为辩护人。邵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后邵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向检察机关提出了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浙江胜诉案例:果园被强拆,仅赔偿13万余元,法院:赔300万!在征地拆迁中,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一些征收方便开始先下手为强,在未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就采取强制措施,强拆房屋,强占土地。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然后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给出的赔偿过低,完全不能覆盖被征收方的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方应当
律师观点分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车二卖,支付了车款却被汽车公司告知已出售给他人,且拒绝担责。陈志斌律师亲办案例,大获全胜! 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 号:(2016)桂0105民初1097号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律师: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原告:南宁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XX公司被告:罗X
重要提醒:近期很多假冒律本律师名义对外宣传,请大家认准该官方唯一公众号,谨防被骗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属于严格的外汇管理国,国内是明令禁止个人结汇,无论是对于人民币兑换外币,还是外币兑换人民币,都必须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兑换,否则,属于违法换汇,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换汇金额大的话,是有可能会涉刑被拘留。如果换汇金额不大,也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移送外汇管理局进行罚款处理。而由于违法换汇往往是通过地
重要提醒:近期很多假冒律本律师名义对外宣传,请大家认准该官方唯一公众号,谨防被骗越来越多的人咨询律本律师团队,为什么名下所有银行卡突然无法正常使用了?其中,一个最常见的原因是,名下有银行卡由于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冻结,并被纳入了“涉案账户名单”,进而导致了其他银行卡被限制使用。“涉案账户名单”全称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需要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单位华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欧某某和时任华某集团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饶某某、吴某某等人合谋决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华某集团组织其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被告单位某盛公司、某能公司、某池公司、某龙公司和某丰公司,互相开具并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饶某某等人得到欧某某的授意后,安排华某集团负责财务会计核算的被告人冼某某等人统筹上述公司的增值税专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晓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 年 9 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上门送货和购买的方式购进“极品伟哥”5 盒、“红钻伟哥”30 瓶、“德国小钢炮”三种壮阳类保健品。在明知购进的这三
重要提醒:近期很多假冒律本律师名义对外宣传,请大家认准该官方唯一公众号,谨防被骗虽然国家对于网络赌博的宣传和打击力度压力也大,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参与网络赌博,觉得偶尔玩一下,或者金额不大,认为不会被公安机关冻结,甚至还会用自己的工资卡在网赌平台上进行充值和提现。如果工资卡由于在网赌平台上进行充值和提现被公安机关冻结了,很多单位是不得随意更换工资卡,那应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曹某在一家
裁判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
案情简述:2015年8月陈某与苏州某A房产公司签订《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陈某购买位于苏州高新区房产一套,随后,陈某办理了网签备案及房款支付手续,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A公司因经济纠纷被多个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法院查封了陈某购买的房产。陈某随后委托律师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虎丘法院驳回,随后,又向虎丘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被法院驳回。陈某深感不解,为什么自己全款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1,男,被告人秦某1,男,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闫某1得知城北村即将拆迁的消息后,以10万元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马某位于该村李庄自然村东南角二分半空白地皮,并要求马某将买地收据时间改为2002年12月16日。被告人闫某1又找到曾在骑岭土地所上班的王某4,告知王某4其在城北大队有一处空白土地,欲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让王某4帮忙找符
重要提醒:近期很多假冒律本律师名义对外宣传,请大家认准该官方唯一公众号,谨防被骗网游博彩平台国际化、玩家分散性强、数量大,网游赌博人群年轻化,越来越多青少年参与到网游博彩之中,专业化的网络博彩公司也来越多,组织结构更加严密、网络便捷使赌资支付渠道网络化,电子化程度更高、下注金额数额巨大,赌资运转速度加快。网络博彩之所以吸引人,不仅仅在于金钱利益,“兴趣”在其中也占了很大比重。网络上的博彩加入了很多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王某系本案原告,新乡市公安局A分局系被告。被告人新乡市公安局A分局以王某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被南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8 年 1 月 16 日提前解除强戒转社区康复三年,在社区康复期间违反协议,2018 年 2 月份再次吸食毒品冰毒, 尿液现场检测为阳性。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作出的新北公(侦)强戒决字【2018】16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朱某是位农民,经同村的保险公司代理人邀请,前去保险公司参加保险代理人培训,并在他人的帮助下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在展业无望的情况下,给自己投保4份人身保险,并缴纳第三年的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的第二年年末,朱某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在郑州大学一附院做切除手术,花费数万元,后朱某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朱某有肝炎病史,在2011、2020年年有住院治疗记录为由,拒绝理赔,退还第
一、住了五年的房子,突然被外省法院查封执行!本案的当事人吴先生,家住吉林省白山市xx镇,2012年,某开发公司在本地开发楼盘,基于为年迈的父母购置养老房产的打算,2012年10月20日,吴先生在开发公司开始预售楼盘时,就与妻子前往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也就是本案的案涉房屋,并于当天交付了预购房款15万余元。2014年11月12日,房屋建成并具备交付条件,吴先生向开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