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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后变更年龄是否属于欺诈?(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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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后变更年龄是否属于欺诈?(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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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2日,赵某入职于安徽一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其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半至晚上8点半,每天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

赵某当天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出生日期为1962年11月20日,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4年5月16日,赵某到户籍地派出所将至自己出生日期变更为1955年7月24日。

2019年4月11日,该物业公司向赵某签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后双方就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劳资纠纷。

二、裁判结果:

(一)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以赵某超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此案。

(二)一审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在入职该物业公司时真实年龄为59岁,并且赵某在入职时已经知晓自己的真实年龄,但赵某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年龄为52岁。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员工的年龄涉及到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因素,是用人单位通常会考虑的方面。劳动者也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其年龄的义务,因此赵某在入职时存在谎报年龄的欺诈行为,认定赵某与物业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判决仅支持物业公司支付赵某拖欠的工资1067.54元。

(三)二审阶段: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在2014年5月12日入职时身份证年龄为52岁与入职申请表填报年龄一致,2014年5月16日赵某变更身份信息,将身份证年龄变更为59岁。

2014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物业公司每年均为赵某缴纳社保,社保记录中显示的身份证信息为变更后的身份证信息,该期间物业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因年龄问题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任务,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并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当。

判决物业公司支付赵某拖欠工资1067.54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941元及经济补偿金10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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