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203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太领,律师。
辩护人张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光宇,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太领、张丽,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光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客户”介绍、向美容院顾客推介等方式招揽到王某、汪某等“客户”,且明知上述“客户”赴台目的系出境卖淫。
在收到“客户”资料并与被告人陈某整理后,通过他人在厦门办理医美健检入台证组织“客户”出境,或交给邹某某(网名“富竹”,另案处理),让“客户”到大连找邹某某办理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赴台个人旅游签注,以自由行的方式组织“客户”出境。
邹某某在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等处为王某、汪某等“客户”违规办理大连市居住证,并引导“客户”以此居住证向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陈某某帮助“客户”伪造存款证明,教“客户”如何入关台湾,并指使陈某为部分“客户”订购机票。陈某某以上述方法共组织9次9人偷越边境,其中组织汪某、张某、李某某、潘某某等4人分别成功出境赴台1次,组织王某成功出境赴台2次,分别组织谷某某、庄某某、万某1、万某2等4人3次偷越边境,因证件未能办下来等原因未能出境赴台。
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0日分别在广东省东莞市、湛江市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抓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共同策划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均侵犯了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9人9次有异议,应只认定潘小清、王唤2次2人;
2、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在犯罪行为中获利;
3、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4、被告人陈某某只是通过介绍人办证赚取差价,不是典型的组织行为,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的定性无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陈某系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3、被告人陈某系从犯;
4、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客户”介绍、向美容院顾客推介等方式招揽到王某、汪某等“客户”,且明知上述“客户”赴台目的系出境卖淫。
在收到“客户”资料并与被告人陈某整理后,通过他人在厦门办理医美健检入台证组织“客户”出境,或交给邹某某(网名“富竹”,另案处理),让“客户”到大连找邹某某办理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赴台个人旅游签注,以自由行的方式组织“客户”出境。
邹某某在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等处为王某、汪某等“客户”违规办理大连市居住证,并引导“客户”以此居住证向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陈某某帮助“客户”伪造存款证明,教“客户”如何入关台湾,并指使陈某为部分“客户”订购机票。陈某某以上述方法共组织9次9人偷越边境,其中组织汪某、张某、李某某、潘某某等4人分别成功出境赴台1次,组织王某成功出境赴台2次;
分别组织谷某某、庄某某、万某1、万某2等4人3次偷越边境,因证件未能办下来等原因未能出境赴台。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入境信息及入境申请表,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视听资料光碟五张,U盘一个,证人邹某某、王某、张某、王某、汪某、谷某、潘某、张某某、李某某、庄某某、万某1、万某2、张某2、罗某、张某3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共同多次策划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共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涉案人数、次数应为2次2人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认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组织9次9人偷越边境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在住处抓获,二被告人当庭亦陈述自己系被公安机关从住处直接带走,足以证实二被告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情形,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铁铮
人民陪审员 任 伟
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巍巍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
组织人员以旅游名义出境相亲必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吗?(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任缉私警察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现为专职律师,主办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海关案件。)近年来,婚姻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因组织人员出境相亲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少。这是因为我国命令严禁成立跨国婚姻中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4年就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组织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什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
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条件为:1、偷越国(边)境,具有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2、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等立为重大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3)有其
两高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
一、什么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我国法律认定的一个罪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构成了该罪名,有严格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标准。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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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运输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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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1、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一般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如果行为人是以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依法应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
3人以上偷越国边境,对首要分子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一般参加者,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等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
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