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居间合同纠纷案——【亲办案例】

问题描述

居间合同纠纷案——【亲办案例】
1个回答

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

 

原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化名)

 

委托人为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

 

案件处理结果:一审胜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费用

 

基本事实:

2017年被告张某与余某经原告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了《恒大世纪广场房屋买卖合同》。该房产余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仅是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约定了本合同订立后,视为丙方参与了居间交易,并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被告应按照房款的2%支付佣金。同时约定了在该房产余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再过户给被告张某。

《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的600个工作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订立时,张某仅在济南缴纳三个月的社保,尚不具备在济南市购买房屋的资格。

合同订立后,张某向余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未在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其支付居间费用,被告拒绝支付。

 

案件准备: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为该案不存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并且在原告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张某与余某对于房产在取得房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是知悉的,并且对于届时被告张某的购房资格是可以满足的。

代理人为此向余某多次取证,余某出具了案件事实的相关证言,同时代理人向济南市房管局和恒大房地产公司调取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资料,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准备。

 

庭审情况:

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提出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资格审查的义务,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主张原告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被告称原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但并未提出有利证据。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裁判,居间人提供了居间服务,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