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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进口集成电路,偷逃税款33万余元,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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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进口集成电路,偷逃税款33万余元,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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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51号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从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集成电路等商品,存在低报价格的犯罪事实。

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30698.19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低报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对本案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悔罪表现好,已经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罗某某不起诉。针对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本院将依照规定以检察意见书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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