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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制成品,偷逃税款71万余元,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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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制成品,偷逃税款71万余元,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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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9〕19号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公司位于本市桥头镇**村,是一家海关备案的来料加工企业,主要业务是将保税进口的料件加工成成衣后复出口,何某某(另作处理)是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美国**公司是该公司主要客户。

2010年初,应**公司在国内的分公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要求,东莞**公司将部分保税料件制成品内销给**(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3月27日向海关申请补缴了该部分保税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

其后,东莞**公司继续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向**(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内销保税料件制成的成衣,且一直未再补缴税款。

2016年7月21日,东莞**公司的上述内销行为被海关稽查部门查厂时发现。经查,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东莞**公司共向**(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制成品婴幼儿针织服装304385件、女童针织服装179002件。

经海关计核部门核定,东莞**公司偷逃应缴税款715367.29元。2017年12月11日,侦查机关对本案刑事立案,经侦查人员通知,何某某于当日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东莞**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715367.29元。

 

二、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东莞**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东莞**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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