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9〕19号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公司位于本市桥头镇**村,是一家海关备案的来料加工企业,主要业务是将保税进口的料件加工成成衣后复出口,何某某(另作处理)是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美国**公司是该公司主要客户。
2010年初,应**公司在国内的分公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要求,东莞**公司将部分保税料件制成品内销给**(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3月27日向海关申请补缴了该部分保税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
其后,东莞**公司继续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向**(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内销保税料件制成的成衣,且一直未再补缴税款。
2016年7月21日,东莞**公司的上述内销行为被海关稽查部门查厂时发现。经查,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东莞**公司共向**(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制成品婴幼儿针织服装304385件、女童针织服装179002件。
经海关计核部门核定,东莞**公司偷逃应缴税款715367.29元。2017年12月11日,侦查机关对本案刑事立案,经侦查人员通知,何某某于当日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东莞**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715367.29元。
二、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东莞**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东莞**公司不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检刑不诉〔2021〕1号 一、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委托香港**公司代其拍卖二手挖掘机后,再由香港**公司或他人将二手挖掘机申报进口,徐某某随后支付包税通关费用。徐某某明知通关团伙低于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仍采取包税通关的模式委托香港**公司或他人通关二手挖掘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走私进口二手挖掘机9台,价值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19〕139号 一、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广州**报关有限公司以包税价格接受香港人吴某某及深圳市**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资料,以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挖掘机共计36台,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35013.09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广州**报关有限公司的报关文员,具体经办涉案货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20〕51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从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集成电路等商品,存在低报价格的犯罪事实。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30698.19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低报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对本案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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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漳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受杨某庚雇佣,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一同作为船员,杨某庚作为船长,驾驶由杨某庚租赁的“闽龙渔运60611”船舶,从漳浦岱嵩码头出发,航行至东经118度24分、北纬22度58分附近海域接驳无合法手续成品油59.92吨运输入境。次日19时55分许,该批成品油运抵南碇岛附近海域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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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嫌疑人于某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通过他人介绍,从天津某销售公司、某模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32257元,虚开税款数额91866.41元。律师介入:张帅岭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争取酌定不起诉,遂积极联系检察院,补缴税款,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律师法律意见(此处仅列提纲):一、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61号 一、基本案情: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李某某(已判决)走私团伙与陈某某、章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施某某(已判决)等人商量在温州市洞头区灵昆附近搭建简易码头供走私船舶靠岸卸货,而后在洞头区瓯江口三号码头附近搭建简易码头。同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走私船舶在该简易码头卸货进行望风时被抓获,该次涉案走私柴油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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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一、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是什么首先要清楚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如果依据法律规定不是完全不能/是“可以”判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那么律师需要首先了解为什么检察官不建议判缓,是因为觉得当事人仍需被羁押一段时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更多地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抑或是有些重要情况处于暂时未能明确的状态,要等开庭的时候进一步明确。(部分区域甚至有检察官完全不对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建议的
育龄期的妇女,有一部分人为了达到有效避孕的目的,经常会采取各种方法来避孕。其中,在宫内放置节育环,就是一种很常见的避孕方式。过了育龄期,进入绝经年龄后,大部分人就会选择将宫内节育器取出。很多人觉得这种避孕方式很安全,殊不知,手术都是有风险的。【案情简介】2020年1月19日,项某因“绝经8年余,要求取环”,入住A医院取节育环,初步诊断:1.子宫内节育器嵌顿,2.子宫内节育器移位,3.子宫肌瘤。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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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刑不诉〔2021〕19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受被告人司某某的委托,明知司某某在“三国志”网络平台实施“跑分”操作,仍将被告人陈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司某某帮助“跑分”。被告人陈某某和尹某某在“三国志”平台注册三级账号,使用二人名下的九张银行卡,在该平台非法结算资金544万余元。2021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得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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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21〕20099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黄二”(另案处理)需要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本人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U盾及卡密。经查,2020年12月3日至12月5日,该银行卡内资金流入达152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的98万元。2021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广西防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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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刑不诉〔2021〕20058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1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以其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6030********)及U盾一套、手机卡一张,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经统计,该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01465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