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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银行卡流水共计101万余元,未获利,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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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银行卡流水共计101万余元,未获利,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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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1〕20058号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1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以其身份信息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6030********)及U盾一套、手机卡一张,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经统计,该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014659.34元,已查证涉及网络诈骗犯罪1起,邓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工业园区**号被他人以办理贷款为名诈骗人民币205000元,其中人民币100000元流转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工商银行卡。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一、被不起诉人出借银行卡1张,案发时未实际获利,涉案情节较轻;

二、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

三、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夏粤刑辩团队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自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其中不乏一批市级、厅级乃至部级督办的重大影响性案件。如龙某某认定正当防卫无罪判决案,香港黑社会“运毒贩毒案”(涉案冰毒32公斤)、深圳“套路嫖”第一案、韶关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APP棋牌游戏)、南通特大“非法买卖枪支”案、深圳“文玩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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