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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成品油,偷逃税款12万余元,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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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成品油,偷逃税款12万余元,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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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受杨某庚雇佣,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一同作为船员,杨某庚作为船长,驾驶由杨某庚租赁的“闽龙渔运60611”船舶,从漳浦岱嵩码头出发,航行至东经118度24分、北纬22度58分附近海域接驳无合法手续成品油59.92吨运输入境。

次日19时55分许,该批成品油运抵南碇岛附近海域时,被漳州海警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海关部门计核,涉案成品油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5605.3元。

 

二、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杨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鉴于杨某丙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丙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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