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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负同等责任,十级伤残获赔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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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负同等责任,十级伤残获赔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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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中伤者负同等责任,十级伤残获赔12万余元

案号:(2019)云0103民初4230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6日11时48分许,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官渡区新螺蛳湾批发市场前往昆明市盘龙区云山村。

在丁某驾车行驶至昆明市白龙路与云山村便道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往云山村便道时,恰遇包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通过路口,因避让不及导致包某摔跌倒地,致其受轻伤一级,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丁某驾车驶离现场。2018年12月24日,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包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包某至医院治疗,经治疗于2018年11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伴神经肌腱血管损伤……。

2019年03月04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记载:包某此次损伤达十(拾)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误工期评定为伤后270(贰佰柒拾)日、护理期为90(玖拾)日、营养期为90(玖拾)日。

另查明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权人为丁某龙。

事故发生后,包某多次与对方协商,均协商未果。故包某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次事故涉及驾驶员丁某逃逸的问题,其也否认撞到包某,保险公司对包某的伤残等级及赔付标准又持有异议。对此,伤者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暂计人民币183330.32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两被告承担。

三、请求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辩称:

被告丁某辩称:我没有撞到原告,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伤残赔偿标准应按30996元计算……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为宜……

【法院判决】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包某各项损失合计94076元;

由被告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包某各项损失合计26505.11元;

……

【律师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丁某一直否认撞到原告包某,不承认此次交通事故。但在交警部门送达事故认定书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其并没有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其也没有新的证据能够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故本案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发生的关键证据。

另本案审理时,上一年度新的赔偿标准尚未有正式文件公布,但通过查询统计数据可以查询到。对此,关于包某残疾赔偿金是否能参照城镇标准新的数据计算。

本案中,包某实际工作及生活的区域均处于城镇,其平时收入、消费都是来自于非农业生产。庭审过程中,我方也提交了统计网上能查询到的关于城镇标准赔偿的最新数据,最终法院采信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最新的数据计算的意见。

对此,也表明需时刻关注赔偿标准的数据文件、公布网址及单位,做到与时俱进,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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