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政,男,1952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道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娥,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律师,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嫦,女,1987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道林镇。
被告:杨*,男,1973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道林镇清。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北京*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政诉被告黄*嫦、杨*、**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政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嫦、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嫦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合计166406.1元。
(其中医疗费包含门诊2584元和住院医药费42031.1元,以及后续治疗费18000元合计62615.1元;误工费 40 020元;
护理费12 410元;残疾赔偿金 49 352元;伙食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531元;鉴定费2378 兀;
精神损失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扣减被告黄*嫦支付1000元和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18000元)。二、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判令被告杨*在上述赔偿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 年12月3号,被告黄*嫦驾驶湘AK***3小型汽车沿X087线由东往西行驶,当两车行驶至宁乡市X087线道林镇石金村洪江路段时,被告黄*嫦驾驶的机动车未避让前方原告张*政行驶的自行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嫦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政无责任。经查,被告黄*嫦驾驶的湘AK***3车辆在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交强险以及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政被 120 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其女儿从郴州赶回长沙照顾其父亲,经湖南省人民医院治疗于2021年12月20日出院,共住院16天。
2022年6月6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张*政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需要休息(误工)2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期治理费18000元。
住院期间被告黄*嫦支付一万元,保险公司先期垫付18 000元(合计 28 000元)之外,剩余全部费用为原告张*政自己支付。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律师费10000元。综上所述,三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嫦书面辩称:本人与被告杨*系夫妻关系;本案中已垫付一万元,请求一并处理;自愿在扣除交强险限额后承担非医保用药15%、鉴定费、诉讼费。
被告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财险湘潭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司已垫付18 000 元医疗费。医疗费在商业险三者险范围内核减非医保用药15%,如无法协商一致,我司将申请司法鉴定或按认为法院按当地司法惯例核减。
原告主张律师费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不予认可。原告张*政主张误工费,原告张*政在事故发生时年近70岁,且仅有提供村上证明,没有任何转账凭证收入证明,根据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不予认可误工费,其他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我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黄*嫦驾驶湘AK***3小型汽车沿X087线由东往西行驶,原告张*政骑两轮自行车沿 X087 线由东往西行驶,当两车行驶至宁乡市X087线道林镇石金村洪江路段时,被告黄*嫦驾车未避让前方原告张*政骑的自行车,湘AK***3小型汽车前部撞到原告张*政骑的自行车后部,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张*政受伤的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17日,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此事故出具第43***3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政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湖南省人民医院门诊、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44 615.1元。2022年6月14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湘省人医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8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政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建议被鉴定人张*政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期需要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及适当康复性治疗,治疗费用预计需要18000元,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原告张*政支付鉴定费2378元。
另查明:
1、湘 AK***3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杨*,被告杨*为该车在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 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被告黄*嫦已垫付10000元,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已垫付18 000元。
以上事实,有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客观、恰当,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划分本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告黄*嫦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政无责任。
因湘AK***3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赔偿。
被告杨*系登记车主和被保险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主张核减非医保用药15%,被告黄*嫦亦同意核减,本院依法确认应核减非医保用药费用为3992.26元【(44615.1元-18000元)×15%×100%】。
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主张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政主张交通费153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系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根据原告张*政提交的证据,本院考虑其实际支出及住院天数,酌定600元;原告张*政主张按照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张*政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行业及收入标准,原告张*政亦未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予以佐证,本院按农林牧渔业酌情支持50%,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193天。
原告张*政主张律师费系财产损失,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财产损失并不包含律师费,故原告张*政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该解释的有关费用标准,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本院核定为154379.69元,具体如下:1、医疗费44 615.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3、后续治疗费18000元;4、营养费4500元(50 元/天×90天);
5、护理费12 410元(结合原告主张,按城镇非私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90天,50 333元/年÷365天×90天=12410元);
6、交通费600元,酌定;7、伤残赔偿金 49 352元(原告张*政至定残之日未满 70周岁,年限计算11年,44 866元/年×11年×10%);
8、误工费10924.59元(41 321元/年÷365天×193天×50%=10 924.59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10、鉴定费2378元。上列1-4项合计 68 715.1 元, 属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损失, 5-9项合计 83 286.59元,属交强险伤残项下损失。
由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政101 286.59元(18 000 元+83286.59元),由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政 46 722.84 元【(154 379.69元-101 286.59元-2378元)-3992.26元。
被告**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总计应赔偿原告张*政148 009.43 元(101 286.59 元+46 722.84 元),已垫付 18 000 元,还应赔偿 130 009.43元。
由被告黄*嫦赔偿原告张*政6370.26元(2378元+3992.26元),被告黄*嫦已垫付10000元,应承担诉讼费566 元,故原告张*政应退付被告黄*嫦 3063.74 元(10 000 元-6370.26元-诉讼费566元),该款可由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时代为支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政148009.43元,已付18 000元,尚应支付130 009.43元,限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其中支付原告张*政126 945.69元,支付被告黄*嫦3063.74元;
二、被告黄*嫦偿原告张*政6370.26元(已支付);
三、驳回张*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被告黄*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
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片
第八条 护埋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企业人员和助员可以参照当地回家们大厦二位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住院天数三、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五、护理费:50元/天×住院天数六、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七、残疾辅助器费:假肢公司确定的装配价格×20年八、交通费:500-元九、残疾赔偿金十:鉴定费:依发票为准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认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大于等于1%的; 3、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4、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30%者; 7、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工伤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1、申请。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认定,单位不提申
一、交通事故骨折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1、交通事故骨折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划分依据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伤残鉴定需要携带好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的。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如果是没有满60岁的,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是2年的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有被抚养人的话,那么就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来计算,未满十八岁的赔偿金额为(18岁-现在岁数)×被抚养人所在地人均消费金额×0.1÷(1+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其他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20)×被抚养人所在地人均消费金额×0.1÷(1+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然后是医
一、交通事故致75岁老人死亡怎么赔 1、交通意外事故导致75岁的老人死亡的赔偿,同样是按照交通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原则来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赔偿,只不过因为死者年龄超过了法定工作年龄而不能按照全额标准来得到赔偿而已。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
您好,帮您了解到,对于交通死亡赔偿金是多少有如下: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 (2)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你好,如果肇事司机全责的话,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是10620乘以6(74周岁可以赔6年的),丧葬费是26900元,精神损失可以要1万。以上的加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你自己算算吧
交通事故致60岁老人受伤赔偿多少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
赔偿项目有:2、误工费4、交通费5、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8、丧葬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死亡赔偿金11、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当场死亡,一般没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1. 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2. 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平均经济
1、交通事故被定负70%的责任,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无法赔偿损失的话,会坐牢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具有赔付义务。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返还垫付费用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一根肋骨骨折的,通常可以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受害人可以就该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向责任人主张赔偿。根据我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十级。
交通事故全责十级伤残肇事方要赔多少钱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10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赔偿年限,其他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医疗费
伤残鉴定要根据具体的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康复情况、功能障碍以及事后恢复可能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且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而不是一般人能够直观评测的,所以伤残鉴定必须要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因为能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评上1级和评上10级,赔偿项目的金额差距是很大的,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
交通事故造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责任方赔还是保险公司赔案情简介:赵某因与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赵某将何某某及其工作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委托熊菲律师代理此案。赵某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及替代性交通费用。何某某及其工作单位认为其投保的全险,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未超过保险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有损失。保险公司对车辆维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二)伤者持《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三)鉴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的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
大概是十级伤残。1、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4.10.5胸部损伤致:)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构成十级伤残2、应当赔偿的项目大概有: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时间+出院休养时间);护理费(住院时间+出院休养时间,一般70元一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等等。3、具体应当按照住院天数和划分来综合计算。
一、断了九根肋骨算几级伤残1、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9根肋骨骨折的话一般情况下是9级或10级伤残,但是,在没有伤残鉴定报告书的情况下,这种推测是无意义的,必须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