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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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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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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1981年10月,三总部批复广州军区离休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关于试行离休干部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办法》(简称“三费”办法)之后,有8个大单位在14个干休所进行了试点。根据试点经验,对“三费”试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在离休干部中组织实行。  “三费”办法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改革,关系到离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要充分重视,搞好宣传教育。讲清实行“三费”办法的好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具体落实措施。   此件可转发至干休所和有关团以上单位。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离休干部的车辆、公勤人员仍按中央军委规定的标准配备,或者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和公勤人员补助费,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可按规定发给服装费。”为了落实这一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公勤费  公勤费标准。一个公勤人员按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额计发:正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按编配公勤人员数计发;副军职干部每人每月按1/2个公勤人员费计发;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按1/4个公勤人员数计发。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离休干部领取公勤费后,个人生活需要由干休所、管理部门协助料理的,按规定交费。    

二、交通费  交通费标准。编配有专车的干部每月发给50元,军职干部每月发给30元,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给15元。  离休干部用车,实行车公里“定额包干”。即按照编制车辆数的油料指标、车公里限额,除管理单位预留1/5作为集体活动使用,其余按每人每月所领交通费数额换算成车公里票,发给本人,乘车交票。交通费每半年结算一次,节余归己,超支自负。  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他用车一律收费。收费标准:在限额车公里以内用车的,每公里收费0.05元;超过车公里限额用车的,吉普车每公里收费0.20元,各型卧车、旅行车每公里收费0.25元;到本系医院看病用车,单程在10公里以上的,按10公里收费。  离休干部私事用车,在外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的,每一小时加收0.5元。空车返回时同样收费。私事用车一律不跑长途。  离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内,配偶可以继续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半年之后,停发交通费。离休干部的家属、子女不得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因事急需用车的,按规定交费。  

三、服装费  服装费标准。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按规定的标准外价拨价(基本同市场价)发给服装费;不领军服愿制作便服的,军队被服厂可以承作,或者发给材料和加工费。  实行服装费办法后,离休干部应保留一套新军服,供参加重要活动时着装,平时提倡着便服。  

四、配有专职公勤人员和专车的离休干部,是否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办法,由本人选定,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五、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开支的经费,在干部工资科目中实报实销。服装费在被装购置费内报销。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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