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债务加入并无规定,最高法院也未出台有关债务加入的司法解释。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对债务加入进行了定义,该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范畴,在类型上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承担后,旧债务人不即时脱离关系,仍与新债务人一并负责的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的发生,有由于当事人的约定,有基于法律的规定。前者称为约定并存债务承担,后者称为法定并存债务承担。根据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具体情形,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但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第三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1、原债务合法有效;
2、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
3、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4、原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原债务依其性质可转让;
5、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
二.债务加入的效力
1、除另有约定外,第人所负担的义务不超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的范围;
2、原债务不因债务加入而消灭;
3、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例中认为,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合同目的,承担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来综合判断,而非有疑问时一概认定为债务加入。
为认定债务加入增加了一项条件,即第三人与债务履行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正如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在前引判决书中指出:“如果第三人对该债务的履行具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那么就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三.第三人的追偿权
1、如债务人与第三人就清偿后的追索权有约定,依照约定执行;
2、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无追索权约定,存在两种理解,可认为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后,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益,第三人可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债务人主张偿还;
亦可认为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后,自然取得债权人地位,可代替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偿还;
3、对于第三人单方承诺形成的“债务加入”,因其清偿行为完全出于自愿而未经债务人同意,对于其可依据各种请求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形成了两派观点。
有观点认为,“债务加入”虽非担保,但因其加强了债权人获偿的保障,此种增信行为的效果与担保类似,可类推适用保证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类推援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向债务人追偿。
另有观点认为,第三人清偿导致债务消灭,债务人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制度为请求权基础追偿。无论第三人依据何种请求权追索,在其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后,均完整继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
如果只是债务问题,基本不会涉及个人的财产,这是公司制度决定的,但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公司经营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呢,如果公司在经营方面出现重大违法,法定代表人有责任对公司的行为负责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01《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合同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合同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从而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民法典》第552条规定,
一、民法典的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有什么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一般是按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6-16 颁布日期:2015-06-16 文号:公通字[2015]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
一、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效力是专怎样的 我国案件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度,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具有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
中途加入合伙,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责。因合伙负担的债务,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包括新加入的合伙人,所以新加入的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即使没有责任,也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因合伙所负的债务,对内全体合伙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京革发[1976]28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6-12-29 施行日期:1976-12-29 发布部门:市革委会 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正文市革委会: 为了加强部队建设,把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收容治疗工作做得更好,我们参照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中关于“对患有精神病需要治疗的复员建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了,也可以报警的
什么是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 刑法罪名定义与认定 受贿罪定义 2、受贿罪定义与认定涉嫌下列受贿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
现代社会里,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依照相关法规,用章单位刻制单位公章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管理松懈,存在多枚印章且管理混乱,导致公司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在涉及伪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诉讼中,有关“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
含义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
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
劳动争议仲裁撤销条件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简单扩大,相反它完全代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贸易,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认定和量刑标准 袁长伦律师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之后,呈现给大家,省却读者搜索之苦。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那么,分公司成立的条件什么,分公司成立的流程怎么走,分公司成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分公司成立的条件、流程和注意事项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分公司成立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