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删除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能否继续支持赔偿《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限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字面上来看,上述规定未涵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审判实践中,对《民法典》实施后是否还继续支持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问题,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丧葬费涵盖了奔丧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丧葬费采定额化赔偿,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不低,不应再支持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定额化计算的丧葬费不包含奔丧费用,奔丧费用在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是单独赔偿项目,丧葬费的现行计算标准与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相比并不高,很多地方甚至买不到一块墓地。
受害人近亲属奔丧属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国外立法例多数支持赔偿,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仍应支持赔偿。
对此,笔者认为,目前立法机关对上述争议费用是否继续支持赔偿尚未有明确态度,人民法院可暂依照《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田某山等与黄某某、钟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1民初1467号二审: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8民终947号【基本案情】2022年2月20日,吴某金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旧口镇明星加油站十字路口与黄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吴某金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金、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垫付了35600元,其驾驶的货车属钟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有,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死者吴某金的近亲属田某山、吴某丽、吴某娟、吴某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某、钟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田某山、吴某丽、吴某娟、吴某峰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5928.93元。
【裁判要旨】本案的焦点为一审判决支持受害方处理丧葬费事宜的误工费等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故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本案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丧葬事宜等,必然产生误工费支出。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支持受害方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3187.35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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