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技大学训练部,武警总部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将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和对象 2000年冬季全军共有42322名士官(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其中包括服现役满10年且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但本人自愿转业且地方需要的。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军队各大单位士官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要严格按照《2000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或减少计划人数。
二、集中交接时间和办法 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1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2000年冬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1年4月1日”。 军队要派出移交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业士官的档案材料向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2001年1月2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仍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1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1992]民电32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档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在2001年3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各移交单位(退档时间原则上在3月底前)。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仍未报到的,不予安排工作。
三、转业安置去向和经费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需由民政部审批的,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执行。 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给予的补助经费,在转业安置计划下达后,由总后财务部拨到各省军区,再由各省军区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其它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安置部门要管好用好这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要求 今年的士官转业工作,是军队实施新的士官制度后进行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中有关做好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加大政府调控力度,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严格依照法规政令办事,确保年度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各部队要加强对转业士官的教育,激励其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要认真做好转业士官的离队工作,积极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问题,确保转业士官按时、安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各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务于2001年8月底前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 附:2000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略)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公安部政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6号、〔1996〕43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的统一部署,1997年春季全国志愿兵转业工作从1月初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由于各级领导重视
普通中专招生工作,要继续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88]教职字001号),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和《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中专招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快普通中专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进程,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现就1996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在部分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9-16 颁布日期:2000-09-16 文号:民发[2000]2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务发134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2-28 施行日期:1989-12-28 发布部门:民政部 总参谋部正文山东、河南省民政厅,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为了进一步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加强宏观指导,稳定部队技术骨干,利于地方统筹安置,缩短转业交接工作时间,加强廉政建设,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杭州补兵退伍、接收安置工作会议确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4-01-15 颁布日期:1994-01-15 文号:国发[1994]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试穿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0-03-03 颁布日期:2000-03-03 文号:法发[2000]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04-27 颁布日期:1985-04-27 文号:民[1985]安25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您好,为了充分维护你的权益,需要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再给出具体的法律解决方案。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学校: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88号、苏财教〔2008〕4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07-18 颁布日期:1988-07-18 文号:国发[1988]4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文物局、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照相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75-10-10 颁布日期:1975-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2-12-21 颁布日期:1992-12-21 文号:公通[1992]15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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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分工第三章 补偿安置第四章 资金拨付第五章 经费和奖惩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石政办函〔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学院院务部财务部,三总部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工资级别的规定,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对1982年军队转业、退休干部调整工资级别后,补发工资和退休生活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1982年10月1日以后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经批准调整工资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0-08-18 颁布日期:1980-08-18 文号:民发[1980]58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国家安全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1-01 颁布日期:1995-11-18 文号:[1995]国安发[人]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1-01 颁布日期:1995-05-17 文号:公通字[1995]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