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务发134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2-28 施行日期:1989-12-28 发布部门:民政部 总参谋部正文山东、河南省民政厅,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为了进一步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加强宏观指导,稳定部队技术骨干,利于地方统筹安置,缩短转业交接工作时间,加强廉政建设,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杭州补兵退伍、接收安置工作会议确定,全军部队一九九○年转业到山东、河南省的志愿兵,均试行济南军区和山东、河南省采取的集中交接办法。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志愿兵转业安置的有关政策、原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交接办法由原来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分散向县(市)安置部门发函联系安置,改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统一与两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
(一)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对符合转业条件确定转业的志愿兵, 按照《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花名册》(式样附后)填写后,随同《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一起逐级上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 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转业到山东、 河南省的志愿兵进行审定。对审定符合转业条件的志愿兵,分省填写《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花名册》一式五份,盖军务部门印章后,于一九九0年二月十五日前分别直接派人送山东、河南省安置部门各二份进行直接移交,同时抄送民政部安置司、总参军务部各一份。
服现役满十三年的转业志愿兵的档案,由各大单位军务部门通知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于二月底以前直接寄往其安置地所在县(市)安置部门。
(三) 山东、 河南省安置部门收到军队各大单位《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花名册》和《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后,要及时审核,抓紧落实接收安置工作,并于一九九○年五月五日前,统一将接收安置通知书(每人一份),分别函寄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收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即可办理志愿兵转业手续,直接介绍其到安置地的县(市)安置部门报到。 (四) 服现役不满十三年的志愿兵,因病(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治愈条件附后) 医疗基本终结,经驻军医院(含中心医院、总医院)作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须提前转业的,部队在上报《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花名册》和《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的同时,须附有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病历号,报经军以上机关批准。
上级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因病需提前转业和需易地安置的志愿兵档案,由各大单位军务部门直接交两省安置部门复审。
三、转业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兵交接办法,原则上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大军区有条件的,经协商同意后,也可积极试行山东、河南省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的做法。
四、山东、河南省各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级军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切实加强对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的领导,采取积极措施,严密组织,共同努力把试点工作搞好。
工作结束后,两省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附: 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治愈条件 一、迁延性肝炎和慢性肝炎 1. 主要症状消失;
2. 肝脏轻度肿大,无明显压痛; 3. 肝功能检查:麝香草酚絮状试验和浊度试验基本正常,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改良金氏法200单位以内);
4. 病情稳定在半年以上。 二、溃疡病 1. 饮食正常,主要症状消失; 2. 胃肠X线钡餐透视或纤维内窥镜检查,龛影愈合或仅留陈旧性病变;
3. 大便潜血试验阴性。 三、慢性肾炎 1. 主要症状及体征消失; 2. 肾功能检查基本正常; 3. 尿蛋白微量,或二十四小时尿蛋白定量小于1.0克;
4. 尿沉渣计数基本正常,红细胞偶有出现,但在高倍镜下不超过五个; 5. 病情稳定在三个月以上。 四、风湿性心脏病 1. 无风湿活动症状;
2. 心功能一级以上; 3. 血沉正常。 五、类风湿性关节炎 1. 病情稳定,主要症状消失; 2. 血沉正常;
3. 关节功能基本正常; 六、高血压病 1.主要症状消失; 2. 血压正常或偶有升高经休息或服药后即可降至正常。
七、肺结核 1. 主要症状消失,体力基本恢复; 2, 病灶硬结; 3. 痰集菌阴性三个月以上; 4. 病情稳定在三个月以上;
5. 病灶切除术后无并发症,观察六个月以上无复发。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1. 主要症状消失; 2. 血红蛋白维持在10克%以上,白细胞总数4000/立方毫米左右,血小板在10万/立方毫米以上;
3. 停药后观察六个月以上,病情无明显变化。 九、糖尿病 1. 主要症状消失; 2. 空腹血糖基本正常;
3. 空腹尿糖阴性。 其他慢性病症,可参照上述精神掌握。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4-01-15 颁布日期:1994-01-15 文号:国发[1994]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可以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把行驶证,驾驶证交给他们,他们会在电脑上打出违章记录,并开具正式罚款收据的。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9-16 颁布日期:2000-09-16 文号:民发[2000]2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下发《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1-24 颁布日期:1993-11-24 文号:[1993]卫联字第15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0-05-10 颁布日期:1980-05-10 文号:[1980]政联字第6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发[1979]18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9-01-16 施行日期:1979-01-16 发布部门:国务院、 中央军委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0-08-18 颁布日期:1980-08-18 文号:民发[1980]58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国家安全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1-01 颁布日期:1995-11-18 文号:[1995]国安发[人]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4-20 颁布日期:1999-04-20 文号:[1999]政干字1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1-01 颁布日期:1995-05-17 文号:公通字[1995]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3-18 颁布日期:1987-03-18 文号:国办发[1987]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7-12 颁布日期:199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04-27 颁布日期:1985-04-27 文号:民[1985]安25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11-27 颁布日期:1997-11-27 文号:[1997]政干字第46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7-01 颁布日期:1987-09-11 文号:民[1987]安字3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对待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6-11-10 颁布日期:1986-11-10 文号:[86]公发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3-04-15 颁布日期:198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