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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转业到山东、河南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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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转业到山东、河南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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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务发134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12-28 施行日期:1989-12-28 发布部门:民政部 总参谋部正文山东、河南省民政厅,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为了进一步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加强宏观指导,稳定部队技术骨干,利于地方统筹安置,缩短转业交接工作时间,加强廉政建设,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杭州补兵退伍、接收安置工作会议确定,全军部队一九九○年转业到山东、河南省的志愿兵,均试行济南军区和山东、河南省采取的集中交接办法。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志愿兵转业安置的有关政策、原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交接办法由原来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分散向县(市)安置部门发函联系安置,改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统一与两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

  (一)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对符合转业条件确定转业的志愿兵, 按照《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花名册》(式样附后)填写后,随同《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一起逐级上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 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转业到山东、 河南省的志愿兵进行审定。对审定符合转业条件的志愿兵,分省填写《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花名册》一式五份,盖军务部门印章后,于一九九0年二月十五日前分别直接派人送山东、河南省安置部门各二份进行直接移交,同时抄送民政部安置司、总参军务部各一份。

服现役满十三年的转业志愿兵的档案,由各大单位军务部门通知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于二月底以前直接寄往其安置地所在县(市)安置部门。

  (三) 山东、 河南省安置部门收到军队各大单位《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花名册》和《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后,要及时审核,抓紧落实接收安置工作,并于一九九○年五月五日前,统一将接收安置通知书(每人一份),分别函寄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收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即可办理志愿兵转业手续,直接介绍其到安置地的县(市)安置部门报到。  (四) 服现役不满十三年的志愿兵,因病(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治愈条件附后) 医疗基本终结,经驻军医院(含中心医院、总医院)作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须提前转业的,部队在上报《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花名册》和《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的同时,须附有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病历号,报经军以上机关批准。

上级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因病需提前转业和需易地安置的志愿兵档案,由各大单位军务部门直接交两省安置部门复审。

  三、转业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兵交接办法,原则上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大军区有条件的,经协商同意后,也可积极试行山东、河南省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的做法。

  四、山东、河南省各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级军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切实加强对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的领导,采取积极措施,严密组织,共同努力把试点工作搞好。

工作结束后,两省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上报。  附: 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治愈条件   一、迁延性肝炎和慢性肝炎   1. 主要症状消失;

  2. 肝脏轻度肿大,无明显压痛;  3. 肝功能检查:麝香草酚絮状试验和浊度试验基本正常,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改良金氏法200单位以内);

  4. 病情稳定在半年以上。  二、溃疡病   1. 饮食正常,主要症状消失;  2. 胃肠X线钡餐透视或纤维内窥镜检查,龛影愈合或仅留陈旧性病变;

  3. 大便潜血试验阴性。  三、慢性肾炎   1. 主要症状及体征消失;  2. 肾功能检查基本正常;  3. 尿蛋白微量,或二十四小时尿蛋白定量小于1.0克;

  4. 尿沉渣计数基本正常,红细胞偶有出现,但在高倍镜下不超过五个;  5. 病情稳定在三个月以上。  四、风湿性心脏病   1. 无风湿活动症状;

  2. 心功能一级以上;  3. 血沉正常。  五、类风湿性关节炎   1. 病情稳定,主要症状消失;  2. 血沉正常;

  3. 关节功能基本正常;  六、高血压病   1.主要症状消失;  2. 血压正常或偶有升高经休息或服药后即可降至正常。

  七、肺结核   1. 主要症状消失,体力基本恢复;  2, 病灶硬结;  3. 痰集菌阴性三个月以上;  4. 病情稳定在三个月以上;

  5. 病灶切除术后无并发症,观察六个月以上无复发。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1. 主要症状消失;  2. 血红蛋白维持在10克%以上,白细胞总数4000/立方毫米左右,血小板在10万/立方毫米以上;

  3. 停药后观察六个月以上,病情无明显变化。  九、糖尿病   1. 主要症状消失;  2. 空腹血糖基本正常;

  3. 空腹尿糖阴性。  其他慢性病症,可参照上述精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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