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离退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关于调整军队部分干部职务薪金(工资)档次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679号)规定,经研究确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3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增加离退休费。
每人每月标准:军职70元、师职60元、团职50元、营职40元、连职30元、排职2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16元。
按以上规定增加离退休费后,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再执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301号文件,已按离退休费10%计发给个人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二、从1992年10月1日起,军队离退休干部再按原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标准:正军职和专业技术3、4级22元,副军职和专业技术5级20元,正师职和专业技术6级18元,副师职和专业技术7级以下16元。
被拘留或被审查,1992年10月尚未判决或作出结论的人员,待判决或审查结论后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或被开除党藉、军藉的,不得增加离退休费;
给予其他党纪、军纪处分的,从批准处分的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未受党纪、军纪处分的,从1992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三、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由安置地地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
四、1992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当年3月至12月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从1992年3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所需经费应扣除中央财政1992年已下拨的经费,详见附件2),由安置地军分区(卫戍区、警备区)依据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3),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
从1993年1月1日起,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和退休干部调整退休费,这次和今后所需经费,当年的由武装警察部队开支。
根据武装警察部队各警种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由安置地武警总队或有关警种的后勤部门,依据地区级管理部门编造的花名册,一次拨给地区级管理部门,并单独编造决算上报武装警察部队各警种后勤部门。
从第二年起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附件:一、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审批表(略) 二、关于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有关经费问题的说明 (略) 三、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离退休费花名册(略)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11-27 颁布日期:1997-11-27 文号:[1997]政干字第46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民政、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原则和1996年2月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审报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2-07 颁布日期:1991-02-07 文号:[1991]政老发字第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4-20 颁布日期:1999-04-20 文号:[1999]政干字1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表彰移交政府安置的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9-11 颁布日期:2009-09-11 文号:民发[2009]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关于过去管理的军队供养干部、配偶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3-07-18 颁布日期:1983-07-18 文号:[83]民安字第3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项目名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无军籍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法律依据: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2、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3】23号3、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职工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部分军队退休干部军龄问题的请示》(鲁民函[2000]186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和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1991]后财字第52号)等文件精神,经商总政治部干部部同意,现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龄计算问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09-29 颁布日期:1988-09-29 文号:民[1988]安字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7-12 颁布日期:199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7-01 颁布日期:1987-09-11 文号:民[1987]安字3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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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7-27 颁布日期:1999-07-27 文号:财经字[1999]48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3-19 颁布日期:2013-03-19 文号:司发通[2013]7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交验材料1、省、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士官介绍信;2、《退伍证或《复员证;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
最近,接听到几位转业干部的咨询称,部队转业后经政府考试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现单位面临改制,问对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国家有什么规定、是否可以不参加改制、如果权益受到侵害了应如何维权等问题。现将此问题归纳总结以下意见,供参考: 1、保护背景: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年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1-03 颁布日期:1999-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央纪委办公厅对湖南省纪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1-03 颁布日期:1999-11-03 文号:中纪办[1999]18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出境审批等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4-01-13 颁布日期:1994-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