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民政、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原则和1996年2月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
(二)1958年以来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志愿兵。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 (一)增加离退休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办法定期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干部 每年1月增加离休费。1993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
1994年1月1日以后离休的,从离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具体为: 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职务工资档次最高档差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军职以上(含享受同等离休费待遇的干部,下同)26元,师职24元,团职22元,营职以下18元。
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的标准:1988年9月以后授予军衔和1993年10月以后评定文职级别的,少将和文职级别二级以上的15元,大校和文职级别三级以下的10元;
其他离休干部,军职以上15元,师职以下10元。 2.退休干部 以上述同职级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
执行时间与同期离休的干部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时间相同。 3.退休志愿兵 每年1月增加退休费。
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退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其标准均以下列数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比例计发。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七、八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四级的志愿兵为32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五、六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三级的志愿兵为28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三、四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二级的志愿兵为24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一、二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一级的志愿兵为18元。 (二)“第二步”增加离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干部,从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师职50元,团职以下4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师职40元,团职以下3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师职30元,团职以下20元。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加离退休费1年。
被立案审查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继续发给离退休费的,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费;停发离退休费的,暂不增加,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停发前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补发到停发离退休费的上月止。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本人离退休费总额,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其中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的1至2个月离休费的生活补贴,从1994年起按调整后的基数计发。
(三)符合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去世的,其去世前的离退休费及有关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发。
四、审批手续 1995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由安置地政府地区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批。
从1998年1月起,由地区级以上管理部门下达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县(市)以上管理部门填写《离休退休干部定期增加离退休费登记表》和《退休志愿兵定期增加退休费登记表》。
1996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由原部队按规定权限办理增加离退休费的手续。
从1998年1月起增加离退休费时,由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按批准机关的通知填写《离休退休干部定期增加离退休费登记表》,由团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按批准机关的通知填写《退休志愿兵定期增加退休费登记表》,加盖登记单位的印章,装入本人档案。
从交接的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增加离退休费的手续。 五、经费开支 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1993年10月至1996年12月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由总后勤部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
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1993年10月至1996年12月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开支。
从1997年1月起,对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对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的退休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共同负担。
这次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离休退休老同志的关怀。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每个老同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尽快落实好。 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商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同意后统一解释。
附表;一、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审批表(略) 二、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略) 三、离休退休干部定期增加离退休费登记表(略) 四、退休志愿兵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略) 五、退休志愿兵定期增加退休费登记表(略)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11-27 颁布日期:1997-11-27 文号:[1997]政干字第46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离退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关于调整军队部分干部职务薪金(工资)档次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679号)规定,经研究确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4-20 颁布日期:1999-04-20 文号:[1999]政干字1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表彰移交政府安置的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9-11 颁布日期:2009-09-11 文号:民发[2009]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等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0-01 颁布日期:1993-10-25 文号:[1993]政联字第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7-12 颁布日期:199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3-28 颁布日期:1987-03-28 文号:民[1987]安字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劳动、人事、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安置工作的步伐,配合军队搞好精简整编,现就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问题作如下通知:&nb
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等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06-29 颁布日期:1985-06-29 文号:[1985]政联字第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7-01 颁布日期:1987-09-11 文号:民[1987]安字3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09-29 颁布日期:1988-09-29 文号:民[1988]安字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04-27 颁布日期:1985-04-27 文号:民[1985]安25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4-05 颁布日期:2012-04-05 文号:交公路发[2012]1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审报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2-07 颁布日期:1991-02-07 文号:[1991]政老发字第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教育部关于宣布废止《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4-30 颁布日期:2007-04-30 文号:教政法函[2007]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教育部、公安部、中宣部等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8-06 颁布日期:2012-08-06 文号:教基一[2012]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部分军队退休干部军龄问题的请示》(鲁民函[2000]186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和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1991]后财字第52号)等文件精神,经商总政治部干部部同意,现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军龄计算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1-01 颁布日期:2002-05-21 文号:人发[2002]5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3-02-12 颁布日期:1983-02-12 文号:中组发[1983]2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09-06 颁布日期:1985-09-06 文号:组通字[1985]4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