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公安部政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6号、〔1996〕43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的统一部署,1997年春季全国志愿兵转业工作从1月初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主管部门周密计划,军地双方积极配合,较好地完成了5.6万名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但是,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用工自主权,个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致使少数转业志愿兵不能及时安置到位,影响了一些地方的安置进度。这种错误的做法必须在今年的工作中予以纠正。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7〕3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集中交接和安置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1998年春季全军共有58056名志愿兵(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其中包括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提前转业的服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4000名,以及符合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规定提前转业的志愿兵。志愿兵转业安置人数和去向按《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见附件)执行。
二、集中交接和接收安置的时间。1998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8年4月1日。
三、集中交接办法。档案材料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1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仍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应在1998年2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要在1月10日前上报,经审定同意接收的,由国务院军安办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以及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军队移交单位。
四、转业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转业志愿兵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其它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和军队的补助经费以及军队志愿兵转业办公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按国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和军队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保证所拨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军地双方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保持社会和部队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志愿兵转业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地要在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用工需求和安置任务等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安置。 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各级安置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按规定时间抓紧进行安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不得向转业志愿兵征收费用。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要给予支持、扶持和照顾。要防止和杜绝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提出批评,发生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各部队要加强对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既要有针对性地搞好普遍教育,又要有重点地做好个别人的工作;既要教育转业志愿兵体谅国家和地方困难,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分配,保持和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又要积极与地方协调,实事求是地认真解决好转业志愿兵普遍关心的评残治病、安置去向、救济补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要积极做好转业志愿兵离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各部队收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立即通知并下发到转业志愿兵所在单位,督促其及时办理离队手续、按时离队、按时报到,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务必于1998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国务院军安办和总参谋部军务部。 附:《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略)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10-16 颁布日期:1996-10-16 文号:国安办[1996]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4-01-15 颁布日期:1994-01-15 文号:国发[1994]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等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06-29 颁布日期:1985-06-29 文号:[1985]政联字第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4-11 颁布日期:2011-04-11 文号:发改社会[2011]74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民政、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原则和1996年2月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7-12 颁布日期:199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3-28 颁布日期:1987-03-28 文号:民[1987]安字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物资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计委、财政局、物资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汽车配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造购车计划。每年由民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商财政部后编造购车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单位性质是:它是各省民政厅直接管辖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设立与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主要服务的对象是:1、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团级以上);2、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以及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工作能力的军队干部;3、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以及因公战残伤残达到特级或一级的军人;4、离退休军队老干部的遗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5-04-28 颁布日期:199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技大学训练部,武警总部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将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0-03-26 颁布日期:1990-03-26 文号:国发[1990]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20 颁布日期:1997-08-20 文号:劳培司字[1997]5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04-27 颁布日期:1985-04-27 文号:民[1985]安25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11-27 颁布日期:1997-11-27 文号:[1997]政干字第46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0-05-10 颁布日期:1980-05-10 文号:[1980]政联字第6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9-06-24 颁布日期:1989-06-24 文号:[1989]政干字第25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地方、军队密切配合搞好军队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1-08-22 颁布日期:1991-08-22 文号:国办发[1991]5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部级干部逝世讣告报送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05-05-16 颁布日期:2005-05-16 文号:国办秘函[2005]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企业退休后的相关福利待遇以该办法为准。如需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诚邀您联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周迪律师团队,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