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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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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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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中专招生工作,要继续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88]教职字001号),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和《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中专招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快普通中专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进程,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现就1996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在部分省市、学校进行的中专学校招生收费并轨试点已取得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都要进行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试点。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具备招生收费并轨条件的地区,要加大改革力度,力争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招生制度运作。  

二、各地在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保证中专教育的健康发展。对国家特殊和急需的专业建立专业奖学金;对艰苦行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相应的定向奖学金;在建立新的招生收费制度的同时,需在普通中专学校建立贷学金制度。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职教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中专招生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本地区1996年普通中专招生细则。具体工作部门要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中专招生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落实中专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能上岗工作。  

四、在招生收费并轨改革过渡阶段,今年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仍采取国家任务(含定向招生)和调节性计划(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形式。国家教委只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地计划部门、招生部门要会同职教部门,根据近年来对普通中专学校教育评估综合情况及办学条件改善情况和国家及各地对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需要,安排招生计划。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调整。招生计划一般应分配到地区或市,不宜层层下放。今年定向招生、委托培养招生和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及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办预科班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1995]4号)规定办理。  

五、跨省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我委《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87]教职字012号)规定。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均无权擅自批准跨省招生计划,确有需要,须报我委批准。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对未经我委批准(包括艺术类提前录取),计划外招生的学校,公安、粮食部门应不予办理有关学生的户粮迁移手续,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清退学生,对直接责任者要严肃查处。对不按我委下达跨省计划拒招和乱招新生的部门,一经查实,要予以通报处理,对乱招生学校将不安排下年度跨省招生计划。  

六、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实行缴费上学。各地收费的标准要按实际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经商物价部门核准确定。普通中专学校招收委培生、自费生,原则上同一学校(或专业)实行同一种收费标准。重点中专学校可略高于其他学校。  

七、今年普通中专学校的报名条件、体检标准要继续执行我委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另定标准。要加强考试场所和录取场所的管理,各地仍要组织地市招办和招生学校,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录取。由省招办负责监督、审核、盖章。在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要加强计算机管理和应用,逐步提高中专招生的科学管理水平。  

八、招生工作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强化管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招生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得以权谋私,对于违纪违法者,要严肃处理。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化改革,努力把今年中专招生工作做好。招生工作结束后,须将工作总结报送我委职教司。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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