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决森林公安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部署精神,以及人事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5号,以下称两部局15号文件)要求,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经征得人事部有关部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工作的领导 森林公安人员过渡工作是落实编制、经费的重要环节,是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关系到每一位森林公安民警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诸多历史问题,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它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部署,抓实抓紧抓好。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要统筹规划森林公安“编制核定”、“人员过渡”以及下一步“经费落实”等各项工作,本着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配合当地编制、人事行政等部门,尽快完成编制核定工作,制定森林公安人员过渡方案。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把人员过渡工作当作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在这一特殊时期,要更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九要九不要”,采取更周密措施,严格枪支弹药管理,确因执行任务需要的,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审批,确保不发生涉枪问题,维护队伍稳定,保证人员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森林公安“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是落实编制经费工作的首要环节,是进行人员过渡的前提。截至目前,全国30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已有17个省完成森林公安“三定”工作,为人员过渡奠定了基础。还没有完成“三定”工作的省要有忧患意识,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配合做好森林公安编制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林安发〔2007〕139号)要求,认真学习其他省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三定”工作,真正实现森林公安布局合理、机构健全、职能理顺、编制到位、管理规范。
二、主动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工作 (一)抓紧制定人员过渡工作方案。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配合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两部局15号文件要求,充分考虑当地森林公安的历史和实际,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政策,又要确保队伍稳定的原则,尽快制定考试考核的具体办法,明确人员过渡的具体程序、资格条件、考试科目、内容及相应政策,出台操作性强的森林公安人员过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配合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在上次人员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详细掌握每一位现有在职森林公安民警的基本情况,保证人员过渡工作不出纰漏。二是及时将人员过渡的政策、具体办法、程序等情况传达到每一位森林公安民警,让他们及时了解过渡工作的进度,认清自己在过渡工作中的位置,避免因为信息不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三是配合人事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坚持政策,绝不允许出现政策范围之外的人员浑水摸鱼,趁机进入森林公安队伍,更不允许弄虚作假,影响森林公安民警的正常过渡。四是以此次过渡工作为契机,按照人民警察警衔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纯洁森林公安队伍,做到森林公安专编专用,杜绝占编不在岗问题。五是积极配合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对森林公安已过渡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落实有关政策。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稳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在人员过渡这一特殊时期,要不折不扣地落实2月27日“国家林业局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和枪支管理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做好人员过渡期民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开展全面谈心活动,把握民警思想脉博、掌握民警思想动态,疏导不良情绪、倡导积极的人生态度,全力保证过渡期的队伍稳定。尤其是对少部分不能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将其作为工作重点,落实领导联系制度,一对一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千方百计想办法,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坚决杜绝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制定人员过渡期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以省为单位,结合当地森林公安人员构成、历史和现状,认真研究在人员过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逐级落实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内紧外松,及时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在人员过渡的特殊时期不出现大的问题。同时,要落实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制度,对在人员过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森林公安局。
三、做好过渡后森林公安人员招录工作 森林公安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招录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必须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考试录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通盘考虑,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制定人员招录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招录森林公安民警,既要解决目前人员缺乏、力量不够的问题,又要使引进人员形成梯队,保证工作的延续性,绝不能搞“一窝蜂”,盲目扩充人员。在招录森林公安民警时,要积极争取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资源。 特此通知。国家林业局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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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劳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关干部调整、调动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12-02 颁布日期:1985-12-02 文号:[85]署人字第67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10月9日[20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12-13 颁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土资发[2010]1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05-01 颁布日期:2003-04-03 文号:国烟法[2003]17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7-01 颁布日期:2013-01-01 文号:国信办发[2013]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2-12 颁布日期:1999-02-12 文号:国土资发[1999]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3-27 颁布日期:1993-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8-01 颁布日期:1996-08-01 文号:中编办发[1996]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物价局关于电气化铁路电价及货运电力附加费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04-08 颁布日期:1993-04-08 文号:[1993]价工字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4-11 颁布日期:2011-04-11 文号:发改社会[2011]74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10-25 颁布日期:1996-10-25 文号:财会字[1996]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要做好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5-04-28 颁布日期:199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掌握改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一)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枪支管理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2-05-29 颁布日期:2002-05-29 文号:法[2002]1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8-06-24 颁布日期:1988-06-24 文号:[1988]后营字第452号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2-02-25 颁布日期:1992-02-25 文号:国着装委字[1992]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0-03-26 颁布日期:1990-03-26 文号:国发[1990]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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