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12 颁布日期:2018-01-12 文号:银发[2018]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11-05 颁布日期:2009-11-05 文号: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6-02 颁布日期:2009-06-02 文号:财库[2009]4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防洪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7-01-10 颁布日期:2017-01-10 文号:铁总运[2017]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05-01 颁布日期:2003-04-03 文号:国烟法[2003]17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为气枪制造企业重新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及加强气枪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1-01 颁布日期:2016-01-01 文号:银发[2016]30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12-27 颁布日期:2014-12-27 文号:银发[2014]38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岗位风险管理方案》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4-26 颁布日期:2007-04-26 文号:银办发[2007]1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15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5-04 颁布日期:2015-05-04 文号:银发[2015]1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1-01 颁布日期:2010-12-16 文号:海船舶[2010]62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4-01 颁布日期:2015-01-23 文号:保监发[2015]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8-11-17 颁布日期:1998-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7-08-21 颁布日期:1997-08-21 文号:高检会[1997]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要做好以
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更好地发挥《上海市居住证对人才引进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精神,现就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作如下通知:一、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向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暂停受理个人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经审核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3-12-24 颁布日期:199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