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4-17 颁布日期:1995-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不再适用(自然废止),但是小编还是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全文,大家可以做个参考,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吧。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
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9-12 颁布日期:1995-09-12 文号:公交管[1995]17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依法有效打击赌博违法活动,规范公安机关查禁赌博违法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5-09-20 颁布日期:1995-09-20 文号:法计[1995]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财务供应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财务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华侨科技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要做好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准确理解和掌握改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算公式:(一)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05-01 颁布日期:2003-04-03 文号:国烟法[2003]17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大劳发〔2004〕62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15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5-04 颁布日期:2015-05-04 文号:银发[2015]1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2-04-25 颁布日期:1992-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哪些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目的在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二、具体内容(一)进一步规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7-15 颁布日期:199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他人、国家和社会的法益,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一般除了海关类、军队类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01 颁布日期:2017-11-24 文号:公通字[2017]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