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劳发〔2004〕62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病退。
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2%。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退职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职工办理退职后,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于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补齐退职生活费的部分,在待遇调整时不予冲减。
二、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在鉴定审批日期的一年内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超过一年办理的,须重新鉴定。
三、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继续缴费期间不得采取趸缴或一次性追补的方式缴费。
四、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5年1月1日以后,在企业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以个体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若本人以个体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须于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单位和个人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因某种原因离开企业后欠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欠费之日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滞纳金),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个人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经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其职工在5年过渡期内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先按过渡办法计算后,再按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二、监狱系统所属企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1-24 颁布日期:2009-01-24 文号:人社部发[2009]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8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城镇
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哪些范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依法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规定费率履行缴费义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农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财务供应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财务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字[2012]203号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2011〕4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为9万元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7-07-16 颁布日期:1997-07-16 文号:国发[1997]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参保范围:1、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律师解答:政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1、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14%-21%左右,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般是8%。因为各城市的规定不一样,所以公司的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不完全相同,以当地公司实际缴费比例为准。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缴费年限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政策规定不可以。职工和个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一、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以下分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审核手续,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一)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二)符合因病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