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府办发〔2011〕4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为9万元。
(二)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为1200元。
(三)提高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补助比例,降低个人承担比例。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50%提高为60%,个人承担比例由50%降低为40%。
(四)将慢性胃炎、慢性胰腺炎、慢性胆囊炎、痛风、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8种疾病纳入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范围,每月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元,由统筹基金补助60%,个人承担40%。
(五)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包括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计入2.5%,45周岁以上职工计入3.5%,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4%计入。
(六)调整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
恶性肿瘤患者须住院进行放化疗的,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七)将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和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八)将职工生育保险中女职工怀孕后围产期检查费、医疗费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原实行的对女职工定额补贴办法取消。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由4.5万元提高为6万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居民由8万元提高为10万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成年居民在省、市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55%、65%、75%;5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80%。
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支付比例为7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支付比例为8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85%。
(三)调整成年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8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
恶性肿瘤患者须住院进行放化疗的,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四)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为800元。
(五)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省级、市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原来的50%、55%、60%提高为50%、60%、70%。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为9万元。
(二)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为1200元。
(三)提高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补助比例,降低个人承担比例。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50%提高为60%,个人承担比例由50%降低为40%。
(四)将慢性胃炎、慢性胰腺炎、慢性胆囊炎、痛风、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8种疾病纳入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范围,每月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元,由统筹基金补助60%,个人承担40%。
(五)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包括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计入2.5%,45周岁以上职工计入3.5%,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4%计入。
(六)调整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
恶性肿瘤患者须住院进行放化疗的,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七)将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和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八)将职工生育保险中女职工怀孕后围产期检查费、医疗费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原实行的对女职工定额补贴办法取消。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由4.5万元提高为6万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居民由8万元提高为10万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成年居民在省、市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55%、65%、75%;5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80%。
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支付比例为7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支付比例为8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85%。
(三)调整成年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8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
恶性肿瘤患者须住院进行放化疗的,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四)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为800元。
(五)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省级、市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原来的50%、55%、60%提高为50%、60%、70%。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通知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
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两定单位及参保人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由原来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缴纳,调整为按在
大劳发〔2004〕62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十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1-24 颁布日期:2009-01-24 文号:人社部发[2009]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二、监狱系统所属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财务供应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财务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
通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方面,成年人180元/人/年,未成年人50元/人/年;成年人200元/人/年,未成年人70元/人/年。以后年度,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随时调整。在财政补助额度的基础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持有残疾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对个人缴费部分再按以下标准增加补助。其中,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1、自购药品的;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5、到境外就医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2012]102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二、各市(含所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
城镇职工:医保最高可报30万元慢性病报销比例最高80%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而言:一是提高门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45周岁以下职工门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2。8%调整为3。0%;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职工的门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3。3%调整为3。5%;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3。6%调整为3。9%。二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额医疗保
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举措.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2-01-01 颁布日期:1991-12-31 文号:国发[1991]7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在医疗保险上有区别吗区别1.公务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报销程度高区别2.同等缴纳公务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划入个人帐户的钱多区别3.公务员医保里还有一个公务员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
居民医疗保险并没有缴费年限方面的规定,参保人只要参保就能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缴费则停止享受待遇。 1、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与养老保险不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一定要缴够男25-30年,女2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04-01-20 颁布日期:2004-01-20 文号:国办发[200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起草委员会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3-09-22 颁布日期:1993-09-22 文号:国办发[1993]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