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两定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由原来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缴纳,调整为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即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费率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8.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其个人缴费基数的2%。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由4%调整为5%。
原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人续保缴费人员,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个人承担的,缴费费率亦同步调整。
三、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四、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配入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配入仍以单位为其申报缴费基数的6%作基数,按年龄段及其相应比例配入,即:30周岁以下(含30岁,下同)为11%,31至40岁为16%,41至50岁为24%,51至60岁为30%,61至70岁为40%,71岁(含71岁)以上为55%;个人缴费的2%仍全额配入个人账户。
将原规定“单位缴费基数高于相应人群平均缴费基数的多缴部分全部配入个人账户”,调整为“80%配入个人账户、20%进入统筹基金”。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由4%调整为5%后,2.5%配入个人账户,2.5%进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基本退休(养老)金确定。上年度本人基本退休(养老)金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和实际缴费同时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缴费年限)男最低满30年,女最低满25年;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10年;同时按照最新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120个月,下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累计缴费年限的认定。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1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2001年7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个人续保的人员,其2001年7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
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条件的,由有关职能机关认定后,视同累计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转业军人的军龄,视同累计缴费年限。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鄂州市外转入的人员,其在原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实际缴费年限,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原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的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年限,视同实际缴费年限。
六、关于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既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随单位继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选择一次性补缴的,须按补缴当年标准一次性补缴其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只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同时一次性缴清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的退休人员还应补缴不足年限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公务员补助)。
补缴费用全额进入统筹基金,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随单位缴费的,可随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继续自行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再按最新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需一次性补缴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统一申报,并承担相应代扣代缴责任。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二)退休人员因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时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金额=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本人缴费不足年数×8.5%。
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时大额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金额=本人缴费不足年数×大额医疗保险费最新缴费标准。
不足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时补充医疗保险费(公务员补助)一次性补缴金额=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本人实际缴费不足年数×5%。
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规定
(一)凡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的费率之和缴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参保第一年实行6个月的调控期,调控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调控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原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不设调控期;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视同城镇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一)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根据全市职工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55元标准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按45%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日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门诊统筹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作适当调整,其管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九、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在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100元调整为300元(惠民医院起付标准减半为150元);在市内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500元;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800元;市外转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2个月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个年度内)因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其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第二次及以上在乡镇卫生院和市内一级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维持不变。
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在二级医院住院费用501-2000元的报销比例由60%上调至65%,2001元以上的报销70%;三级医院住院费用801-3000元的报销比例由45%上调至50%,3001-10000元的报销55%,10001元以上的报销65%;市外转诊住院费用1201-5000元的报销比例由40%上调至45%、5001-20000元的报销比例由45%上调至50%、20001元以上的报销比例由50%上调至60%(AAA级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在二级医院住院甲类药品和普通医疗费用报销75%,三特费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的报销比例由60%上调至65%;在三级医院住院甲类药品和普通医疗费用报销65%,三特费用的报销比例由50%上调至55%;市外转诊住院甲类药品和普通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上调至60%,三特费用的报销比例由40%上调至45%。
十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政策
取消鄂州市《关于适当调整和提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待遇的通知(鄂州劳社[2006]8号)中关于“参保人员单次住院,除目录外费用外,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统筹基金对超过2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补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40%给予补助;参加公务员补助或补充医疗保险人员,按60%给予补助。2000元以下(含2000元)不予补助”的规定。
对于个人负担较重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再报销:对于住院合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再报销。
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补助)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00-30000元(含30000元,下同)报销54%和56%,30000-50000元报销64%和66%,50000以上的报销74%和76%。
十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高值耗材的报销比例
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和使用的高值耗材在5000元以下的费用,据实计入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范围;费用在5000-300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城镇职工医保分别按30%、50%、70%的比例计入报销范围;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全部自费,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城镇职工医保分别按20%、50%的比例计入报销范围。
上述按比例计入报销范围的费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十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一)对0—14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狭窄等4个病种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等,统一定额结算标准为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先天性室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2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2周岁以上1.3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2万元,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
上述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民政救助基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保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10%。其中,对于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和孤儿,医保统筹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5%,民政救助基金承担总费用的25%,参保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
(二)对符合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诊断标准,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文件规定,办理医保转诊审批手续后在定点救治医院就医的0-14周岁参保患儿,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8万元,中危组患者12万元,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者8万元。
上述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参保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30%;其中,对于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及孤儿,由医保基金承担总费用的8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保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
(三)宫颈癌、乳腺癌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手术治疗,取消起付线,不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住院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宫颈癌在三级医院为11000元,二级医院9000元;乳腺癌在三级医院为10000元,二级医院8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院按70%的比例报销,在二级医院按80%的比例报销。
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疗程24个月)治疗时,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标准内(12000元/例)的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设有财政专项经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实施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项目基金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规定结算,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
(五)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报销时取消起付线,不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住院医疗费用(控制在6000元/人/年)按照70%的比例予以报销。
十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二档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参保第一年10万元,参保第二年12万元,参保第三年15万元;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参保第一年12万元,参保第二年20万元,参保第三年30万元。
十五、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住院首诊制度
参保人员患病(除急诊外),原则上首先应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凡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患者,方可转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报销;患者未经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而直接进入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标准基础上降低2%。
对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首付制,经本市最高级别综合医院(市中心医院)提出转诊审批意见(转省外医疗机构需要由省级定点转诊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医保局备案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转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首付10%、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转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零首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转市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分别首付20%、10%;参保人员选择医院,个人提出要求转诊并在市医保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转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别首付20%、10%;转市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分别首付30%、20%。
上述城镇职工医保外转就医人员首付后,再按三级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外转就医人员首付后,再按市外转诊相关规定报销。
十六、原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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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2011〕4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为9万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
居民医疗保险并没有缴费年限方面的规定,参保人只要参保就能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缴费则停止享受待遇。 1、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与养老保险不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一定要缴够男25-30年,女20-2
(一)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学生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成年居民分为三挡。一是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是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二、监狱系统所属企业
通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方面,成年人180元/人/年,未成年人50元/人/年;成年人200元/人/年,未成年人70元/人/年。以后年度,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随时调整。在财政补助额度的基础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持有残疾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对个人缴费部分再按以下标准增加补助。其中,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是三个群体。一是学生,包括在天津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婴儿);二是具有本市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含参保缴费期次年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具备领取城镇
大劳发〔2004〕62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1-24 颁布日期:2009-01-24 文号:人社部发[2009]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医疗保险是可以转移的。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可以依法自行办理医保的续接手续或者由其新单位代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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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文件有关“从2011年至2013年,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在缴费基数9%基础上,每年上调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缴费基数的12%”规定,2012年1月至12月,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从10%调整为11%。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不变。请各参保单位做好费率调整的相关工作,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特此通知。东莞市社会保障二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住院部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门诊部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法规(1)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2)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3)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1、自购药品的;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5、到境外就医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形。
一、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具有三大好处1、扶持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发展,方便职工群众就医就诊。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解决职工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预计全市每年职工门诊就医175万人,城镇居民门诊就医70万人。2、扩大医疗保险受益面,有效遏制住院人数过快增长。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后,预计职工医保受益率将由目前的16%提升到60%以上,居民医保受益率将由目前的10%提升到60%以上。3、解决“看病贵”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10月27日)为规范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及时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受立案1、对轻伤害案件,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轻伤害犯罪行为的,以及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
武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该单位应当按其应承担的责任相应履行缴费义务,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弥补缴费年限。二、职工退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政策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