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
一、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以下分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审核手续,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参保人员;
(四)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五)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第一、第二、第三类人员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第四类人员填写《新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第五类人员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人事档案;
(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凭证;
(五)银行存折复印件;
(六)第二类人员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七)第四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审批的离退休的材料。
二、受理: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收到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后,检查申领人的申报手续及相关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如齐全的即时受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审核环节,如相关证件和资料尚未齐全的暂不受理,向单位或申领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给单位或申领人。
三、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根据档案材料对申领人的出生年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现工作岗位、原用工形式、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上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印章,转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环节。
复核不通过的,向单位或申领人说明不通过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将申报材料退还单位或申领人。
四、存档: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将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审核有关材料归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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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1、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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