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
(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8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城镇
什么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哪些范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依法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规定费率履行缴费义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农
大劳发〔2004〕62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7-07-16 颁布日期:1997-07-16 文号:国发[1997]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参保范围:1、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律师解答:政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字[2012]203号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1、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14%-21%左右,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般是8%。因为各城市的规定不一样,所以公司的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不完全相同,以当地公司实际缴费比例为准。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二、监狱系统所属企业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缴费年限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政策规定不可以。职工和个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一、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以下分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审核手续,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一)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二)符合因病或非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要补缴滞纳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受到处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1-24 颁布日期:2009-01-24 文号:人社部发[2009]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