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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被取保候审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单位没有执行此规定,按原来发的工资发放了,现在2020年了要求本人退回多发的工资。应该怎么处理?

问题描述

按照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被取保候审期间,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单位没有执行此规定,按原来发的工资发放了,现在2020年了要求本人退回多发的工资。应该怎么处理?
1个回答

单位故意多发工资再扣回的,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行为,而是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为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协商;

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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