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
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
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12 颁布日期:2018-01-12 文号:银发[2018]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1-01 颁布日期:2016-01-01 文号:银发[2016]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0-28 颁布日期:2004-10-28 文号:银发[2004]25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12-27 颁布日期:2014-12-27 文号:银发[2014]38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6-02 颁布日期:2009-06-02 文号:财库[2009]4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储蓄业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5-27 颁布日期:1996-05-27 文号:银条法[1996]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6-27 颁布日期:2018-06-27 文号:银发[2018]1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1-08 颁布日期:2014-01-08 文号:银发[2014]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提示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2-06 颁布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3-05 颁布日期:2002-03-05 文号:银发[2002]6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1-01 颁布日期:2010-12-16 文号:海船舶[2010]62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4-21 颁布日期:1991-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8-06-20 颁布日期:2008-06-20 文号:银发[2008]19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6-24 颁布日期:2014-06-24 文号:银发[2014]17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1-06 颁布日期:2000-01-06 文号:银发[2000]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冻结存款如何计付逾期利息问题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1-20 颁布日期:1997-01-20 文号:银办函[1997]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